荒山造林本是一件好事,利国利民,可家住湖南攸县的丁某与贺某、胡某因为荒山造林利润分配的事情闹了整整21年,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丁某向攸县人民法院起诉后,承办法官经过调解很快就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即兑现。
1988年3月29日,原告丁某以一块150亩的荒山林地作为出资与被告贺某、胡某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荒山造林的协议》,丁某向贺某、胡某提供林地150亩,由贺某、胡某造林,除去一切开支,所得利润原、被告按3:7分成。可21年来,因为贺某、胡某未向丁某交一分钱利润,双方为了荒山造林利润分配的事情红了脸,互相指责。原告丁某说被告贺某、胡某未向其分配应得的利润10000元,承包合同应该终止。贺某、胡某则称造林所得的收入已用于各项开支,未产生利润。为此,丁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攸县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案持续时间长的特殊性,制定了调解方案。先是请相关林业部门对林地产生的利润进行鉴定,在得到鉴定结果后,承办法官赶到两被告贺某、胡某家中,跟他们一一讲述遵照合同办事的重要性,还向其出示了林业鉴定部门对该片林地的利润鉴定表,很快就做通了两被告的工作。然后,承办法官又赶到原告丁某家中,说服了丁某。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随即达成了调解协议,合伙造林协议延长至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应分配的利润18000元,并当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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