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意见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4-06-0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发〔202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2023 年 9 月 1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案,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深入贯彻国务院、中央依法治国办有关通知要求,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强化行政复议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以市场监管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支撑和助推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深刻理解中央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行政复议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对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领会《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根本目标、制度安排和主要内容,有效实施行政救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深刻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密切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群
众关系的重要意义,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深刻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认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大职责。加强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中央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践行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来,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为全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基本定位和价值追求。
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能力
(三)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行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等申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均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复议救济的渠道和期限。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禁止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不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同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严格执行案件管辖范围规定。对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以下称总局业务机构)以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标准委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总局管辖。对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六)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同时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申请人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对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无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等情形的,总局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情形,依法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要求,着力提高便民为民服务能力
(八)全面履行审理程序新规定。总局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新机制新手段,区分不同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发挥行政复议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作用,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把更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争议吸纳和化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九)执行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总局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注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理时限、审理方式等方面的区别,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审结。总局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十)及时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复议申请。总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查询,对属于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等信息查询的申请,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案卷材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作出被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适用普通程序的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相关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视为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机构的,相关业务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举证责任,牵头业务机构负责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
(十二)严格履行听取意见程序。总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程序。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当面、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听取意见应当秉持公平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作为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如因当事人原因,导致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十三)组织对重大案件听证和法律论证。总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听证,通过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总局作出被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两名以上听证员、一名记录员,按照听证室统一布局设置要求,由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总局行政复议机构对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涉及社会重大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征求相关专家、法律顾问意见。对需业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的,业务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或者指派工作人员参加集体讨论。
四、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功能
(十四)落实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原则。总局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对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坚决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限期履行、确认无效,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内部监督效果。
(十五)及时处理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行政处罚不当的,应当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十六)发现并纠正普遍性问题。总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业务机构或者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总局业务机构或者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总局。总局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业务机构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业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十七)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工作的监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交由本部门涉及的业务机构处理。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通过责令限期履行、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实施监督。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协调联动,提高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十八)加强与行政复议机构的沟通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加强沟通,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积极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最大程度争取支持、最大限度化解分歧,就一些专业性强、复杂疑难的问题可以联合制定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工作指引等,实现市场监管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工作目标趋同、标准一致。
(十九)健全上下联动机制。总局加强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支持地方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广地方有益经验和先行做法。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适应和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国市监法发〔2021〕80 号)要求,每年 2 月底前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情况,其中包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特色做法以及典型案例。
六、健全应诉机制,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二十)明确行政应诉职责分工。总局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密切与司法机关沟通,开展经常性培训工作。根据“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未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复议结果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总局被诉的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业务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总局被诉的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改变的,行政复议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业务机构协助办理。
(二十一)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收发工作,及时进行案件登记,通知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并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草拟答辩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草拟的答辩状等相关材料,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意见。
(二十二)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至少 1 名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参加。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确实无法出庭的,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负责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负责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应当做好准备工作。
(二十三)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案件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由相关业务机构提出回复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反馈,并及时整改到位。对因主观故意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制度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谋划业务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要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能力水平。要把《行政复议法》作为“八五”普法重点内容,采取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精准普法。要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旁听庭审活动,把旁听庭审活动作为学法用法的重要方式。
(二十五)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局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修订或废止,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文书格式范本。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或提出清理建议,使用符合《行政复议法》要求的法律文书,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二十六)强化工作保障。要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的财政预算,加大保障力度。要配备、充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支持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公职律师的培训,统筹使用公职律师资源,指导、调配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对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七)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成效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机构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职律师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立法咨询等相关法律事务,未达到数量要求的,公职律师年审原则上不予通过。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182 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