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病人入院不幸死亡 医院也有担责的可能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4-05-08

【案情扼要

 2023526日,患者陈某因病入住株洲市某医院肾内科/风湿免疫科、后转诊重症医学科再转回肾内科/风湿免疫科进行治疗。临床诊断:1、慢性肾脏病5期;2、血液透析状态;3、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4、肺部感染;5、唐氏综合症\{先天愚型\}。入院后医院《会诊记录单》会诊意见:初步诊断:意识障碍查因:1、急性脑血管意外?2、透析性脑病? 处理:尽早完善CT检查,必要时完善头颈CTA检查;建议转入ICU;我科随诊。同时向患者家属下达《病重告知书》。可见患者入院即属于危重病人,需医方采取紧急、特殊诊治和护理措施。医方进行了一系列救治措施但效果甚微,结合医方建议患者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后不幸死亡。医方对该死亡病例进行了讨论,记录摘要:死亡原因:感染后脑炎经验教训:尽快予以头颅磁共振及脑电图及腰椎穿刺,留取脑脊液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因死亡赔偿发生分歧协商未果,家属遂委托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代位诉讼。

 

律师办案

1、研究病历,预判诉讼方向和思路,建议患者向法院申请诉前司法鉴定。董清华律师认真听取了患者家属的陈述,并详细研究了提供的病例资料,认为医方再对患者陈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错过与患者死亡之间由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患者陈某系危重病人入院,当时高烧不退,时值疫情期间,医方竟然第一时间未对其进行检测体温,且在怀疑患者急性脑血管意外?2、透析性脑病?”的前提下,多次违背医嘱对患者既未及时行头颅CT检查,也未及时行头颅核磁共振(MRI)检查,准确、及时排除患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梗死和颅内感染性疾病等。特别当患者身处重症监护室(ICU)持续意识障碍出现生命垂危之际,不仅要考虑头颅CT检查、头颈CTA检查(CT血管造影术)、行头颅核磁共振(MRI)检查,还应该考虑腰穿,监测脑脊液压力,脑脊液检查排除化脓性脑炎,病毒性脑炎等,但医方对此予以忽视,未进行上述相关检查,贻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发展,导致病重患者陈某最终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亡。故,本案完全可以以医方存在过错提起赔偿诉讼。但为了印证本律师的预判结论的正确与否,也为了减少诉讼风险,不让患者家属再次饱受痛苦的煎熬,建议患者向法院申请诉前司法鉴定。如结论符合预期则诉讼,如不理想则放弃诉讼。

2、代为参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听证会,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论。20231016日下午230 ,本律师陪同患者家属前往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参加诉前司法鉴定听证会。本律师向各位鉴定专家详细发表了《陈述意见》,回答了专家们的提问。鄂中司鉴【2023】临鉴字第130号湖北省中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株洲市某医院在对与被鉴定人陈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之间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建议为轻微与次要作用之间。其参与程度为10%-30%。因为毕竟是危重患者入院,随时死亡都有可能,鉴定结论肯定了医方的过错,获得一定的赔偿有理有据。诉前鉴定结论符合我的预判,也达到了患者家属提起诉前鉴定的预期效果。

3、代为提起诉讼,终或调解结案并及时兑现赔偿款。2024220日上午,陈某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如期开庭,后在法庭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29299.4元。医院在约定的时间一次性支付了患者家属赔偿费用。本案圆满结案,结局皆大欢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律师感悟】

本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今年正好三十年,从二十多年前成功办理攸县第一例某医院输血导致患者感染丙肝案件开始,至今成功办理医疗案件几十件,感触颇深:

1、医患纠纷历来已久,由于医疗技术和水平限制,非人为责任患者要多多体谅医生职业的艰难;同时医方也要考虑患者亲人不幸死亡的悲痛心情,给予必要的宽容的宽容。只要相互换位思考,且得到社会各方的全力支持,才能实质性化解医患纠纷。

2、专业性的医疗律师办理案件犹如的水。但如我非医疗科班专业出身承办医疗案件,熟研有关医疗方面的法律知识,大量购买医疗方面的书籍,百度医疗方面的知识,检索医疗同类案件,为患者或者家属分析案情、制定诉讼或者调解思路、策略等,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脑力劳动和心血。功夫不负有心人,付出了就有回报,在没有任何承诺的前提下,我成功办理了不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件,甚至有被卫生行政部门内部通报的典型案例。

3、律师承办医疗案件的的初衷不仅仅是为了赚钱即经济利益,更应有努力参与并协助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理念和情怀,尽能力尽责任为和谐社会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贡献律师的历史责任,这应该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所在。

 

  站内搜索
     
   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  工伤医疗案例  房地产案例
1、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特邀律师(2021年起)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1件)
2、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至于2021年6件优秀、优良4件)
3、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3年)
4、湖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评标专家(2015年至2021年)
5、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2019年开始)
6、湖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2019年)
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批律师调解员(2019年)
8、株洲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2年)
9、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2014年)
10、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9年至2021年)
11、株洲市信访局信访听证专家(法律类)(2014年)
12、攸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2014年)
13、连续12年评为“攸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1996年-2008年)
14、攸县优秀律师称号(2006年)
 友情链接
湖南律师协会
湘刑事辩护网
长沙律协
如法网
北大法宝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检察院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人民法院案例库
株洲律师协会
株洲公安
湖南法院网

联系方式:13307413115、0731-22332069(办公电话)
邮箱:745280674@qq.com 在线QQ:745280674 
网站管理
 备案号:湘ICP备09008015号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桂鑫汇金中心A栋21楼(银天对面步步高楼)
您是网站的第 1869544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