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金给付是否支付利息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网上征求意见稿中曾有一条:定期支付赔偿金的,其每一期的实际支付数额应当以上一期的实际支付数额为基数,加上该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方面,法律规定的给付原则是一次性的,在此原则下本应一次性支付的赔偿金,由于赔偿义务人的申请,而改为定期金支付,赔偿义务人可以利用这些款项去存款以获取利息,或者去投资以获取利润;另一方面,赔偿权利人如果一次性获取这些赔偿金,他也可以去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所以,赔偿义务人将赔偿金由现在一次性给付改为将来定期给付,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利息。
以上观点,从一定角度上讲不无道理。但是,定期金给付不同于分期付款,其原理是对未来发生的损害随时给予的赔偿,也是为避免通货膨胀可能对赔偿权利人带来的不利益,其赔偿标准根据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等因素,而随时进行调整。此种情况下,再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利息,与定期金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不相吻合的。虽然从一次性给付的角度讲,似乎支付利息才公平,但这种认识忽视了一次性给付的场合,赔偿金数额所依据的计算标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标准,而定期金给付的场合,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标准是每一期定期金给付时"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标准,采用这样的标准时,已将赔偿权利人的利益考虑在内。所以,本解释在最后定稿时,没有采纳对定期金加付利息的意见。
相关案例
(2020)黑民申1663号
关于二审法院改判2019年12月1日之后护理费以定期金给付是否正确的问题。赵敬群在一审就提出其系普通公务员,收入稳定但是不高,前妻去世自己带儿子生活。再婚后,其妻子无工作,又进行了乳腺癌手术,住房系贷款购买,整个家庭收入就是赵敬群工资,王欣近百万的护理费,其无力一次支付,请求按月或按年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赔偿义务人的工作性质、家庭情况及收入状况,判决赵敬群按年给付王欣2019年12月1日之后的护理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的规定。因诉讼费用的负担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情形,故本院对王欣此项申请理由不予审查。
(2020)皖民申284号
(二)关于原审未支持天虹广告公司主张以定期金形式支付周安久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依赖费的诉讼请求是否不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该条规定不包括护理依赖费用,上述规定主要是从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受偿人相关费用能力不足角度规定的,且赔偿义务人请求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还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由此可见,即使赔偿义务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也并非应当确定赔偿义务人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本案中,原审根据天虹广告公司履行能力及提供的担保,并综合受害人周安久年龄、伤情及其生活完全依赖护理等情况,判令天虹广告公司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