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义务帮工受损 法院判决温情满满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2-04-16

司机义务帮工受损

法院判决温情满满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

本律师亲自承担的本宗案件虽小,但社会意义影响深远。法院判决,最大限度弘扬社会正气,充分有力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简介】原告司机陈某系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车司机。2021129日,原告陈某驾驶某挂车由珠海运送货物至被告长沙某物流公司位于长沙市长沙港的货仓。在陈某等待卸货的过程中,被告公司的一名女性仓管员和叉车司机在其仓库内叉倒在地上的吨包(货物,每包货物重一吨)时,因其中一包吨包的挂钩被压,该仓管员无法挪动吨包、无法挂上吨包上的挂钩,陈某见状遂上前帮忙,但在帮忙挂第二吨包的过程中,仓库内堆放在一旁的吨包突然倒下两包,砸中原告后背又将原告撞到旁边的叉车上,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公司即派人将原告送医院救治并预付医疗费1万元。陈某先后花去医疗费等4万多元,并经司法鉴定误工期6个月,护理期3个月,营养期3个月。后因被告公司拒付剩余医疗费,原告遂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81894元(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外)。后被告公司不服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调解结案,被告公司当场一次性兑付原告陈某全部赔偿款。

【被告答辩】一、原告系第三方承运公司通过运货平台安排的卸货人员,与本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二、原告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进入本公司卸货仓库,本公司在卸货仓库上张贴了非工作人员不能进入的警示标志,正因为原告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不熟悉卸货流程,导致被本公司卸货的材料砸伤,本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三、本公司已经预付了1万元医疗费,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四、本公司属于特定作业场所,必须经专门的持证上岗人员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事发当时现场的情况是本公司仓管员以及叉车司机在不知道原告已经进入仓库的情况下,发生了此次意外事故,如果是专业装卸人员,完全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不存在再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良好风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亦是全社会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告陈某系在给被告某公司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陈某在此次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了原告的帮工,故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一、《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说法】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瞬时性等特点,也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目的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基于这个原因,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法院裁判类似案件会优先考虑无过错原则,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其不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单独列为一条,其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赔偿请求更容易实现。同时,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更着重强调必须以有损害结果为前提,无损害结果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繁,“自愿”或者“好意”行为不断涌现,为了让诸多的“好心人”受到的伤害后得到及时弥补,让义务帮公类似案件维权有法可依。《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类似善意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的责任划分与承担有了更成熟和完善的立法,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

互帮互助须弘扬,安全防范亦牢记。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勿让他人的好意害了自己。当帮工人受到伤害,被帮工人依法依情理都应该及时、主动给予帮工人赔偿或者补偿,让“英雄们”不再流泪。

作者: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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