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但未将房屋腾空交出,具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2-04-08

☑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拆除当事人房屋,需要当事人签订协议并服从拆迁,但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拆迁人已将房屋腾空交出,亦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在此情况下,由于拆除行为存在扩大被拆迁人损失的可能,因此,被拆迁人具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村委会虽自认涉案房屋系其拆除,但镇政府与村委会制定了针对未拆迁农户的拆迁实施方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镇政府参与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香城村**。

法定代表人秦仕儒,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召金,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平阳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庆节,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詹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詹邱村驻地v>

法定代表人詹广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香城镇政府)因被申请人詹召金诉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邹城市政府)、香城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詹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詹邱村村委会)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9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香城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合法。2.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詹邱村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就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补偿安置已经完毕。詹邱村村委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诉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3.邹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未选楼房的村民房屋尚未被拆除,表明该村所占土地无及时交付的必要,涉案拆除行为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4.香城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首先詹邱村村委会已自认涉案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除;其次香城镇政府不是涉案征收行为的法定实施主体,邹城市政府与香城镇政府之间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最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香城镇政府参与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请求:撤销本案二审行政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香城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的原告资格问题。根据《香城镇詹邱村旧村拆迁实施方案》的规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需要其签订协议并服从拆迁,但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将房屋腾空交出,亦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在此情况下,由于拆除行为存在扩大被申请人损失的可能,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香城镇政府关于詹邱村村委会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诉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香城镇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案中,詹邱村村委会虽自认涉案房屋系其拆除,但香城镇政府与詹邱村村委会制定了针对被申请人等未拆迁农户的《香城镇詹邱村旧村拆迁实施方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香城镇政府参与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香城镇政府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多项再审申请理由均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结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邹城市政府和香城镇政府对被申请人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确认邹城市政府和香城镇政府对被申请人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岸乔

书记员        常晓轩

  站内搜索
     
   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  工伤医疗案例  房地产案例
1、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特邀律师(2021年起)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1件)
2、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至于2021年6件优秀、优良4件)
3、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3年)
4、湖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评标专家(2015年至2021年)
5、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2019年开始)
6、湖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2019年)
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批律师调解员(2019年)
8、株洲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2年)
9、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2014年)
10、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9年至2021年)
11、株洲市信访局信访听证专家(法律类)(2014年)
12、攸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2014年)
13、连续12年评为“攸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1996年-2008年)
14、攸县优秀律师称号(2006年)
 友情链接
湖南律师协会
湘刑事辩护网
长沙律协
如法网
北大法宝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检察院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人民法院案例库
株洲律师协会
株洲公安
湖南法院网

联系方式:13307413115、0731-22332069(办公电话)
邮箱:745280674@qq.com 在线QQ:745280674 
网站管理
 备案号:湘ICP备09008015号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桂鑫汇金中心A栋21楼(银天对面步步高楼)
您是网站的第 1826466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