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948240元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2-01-18

2022年1月17日上午,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948240元。


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依据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8年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2014年的539100元到2022年的948240元,上涨44万元。具体为:


201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39100元

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76880元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23900元

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72320元

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27920元

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85020元

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47180元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40元



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国家统计局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9975元,增长8.8%,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5.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3504元,增长7.7%,中位数是平均数的91.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6902元,增长11.2%,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9.3%

 

1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数与中位数

 

 

 

按收入来源分,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9629元,增长9.6%,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5.9%;人均经营净收入5893元,增长11.0%,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6.8%;人均财产净收入3076元,增长10.2%,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8%;人均转移净收入6531元,增长5.8%,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8.6%

 

2019年相比,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项来源两年平均增速分别为:工资性收入增长6.9%,经营净收入增长6.0%,财产净收入增长8.4%,转移净收入增长7.2%

 

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100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3.6%,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12.6%;比2019年增长11.8%,两年平均增长5.7%,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4.0%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07元,增长12.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1%;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916元,增长16.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3%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7178元,增长12.2%,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9.8%;人均衣着消费支出1419元,增长14.6%,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5.9%;人均居住消费支出5641元,增长8.2%,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3.4%;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423元,增长13.0%,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5.9%;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3156元,增长14.3%,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3.1%;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2599元,增长27.9%,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0.8%;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2115元,增长14.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8%;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569元,增长23.2%,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4%

 

2019年相比,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八大类两年平均增速分别为:食品烟酒增长8.6%,衣着增长3.0%,居住增长5.6%,生活用品及服务增长5.4%,交通通信增长5.0%,教育文化娱乐增长1.7%,医疗保健增长5.4%,其他用品及服务支出增长4.2%

 

22021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构成

 

 

 

2021年全国居民收支主要数据表


指标

绝对量(元)

比上年增长(%

(括号内为实际增速)

(一)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5128

9.18.1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47412

8.27.1

 农村居民

18931

10.59.7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19629

9.6

 经营净收入

5893

11.0

 财产净收入

3076

10.2

 转移净收入

6531

5.8

()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29975

8.8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43504

7.7

 农村居民

16902

11.2

(三)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4100

13.612.6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30307

12.211.1

 农村居民

15916

16.115.3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7178

12.2

 衣着

1419

14.6

 居住

5641

8.2

 生活用品及服务

1423

13.0

 交通通信

3156

14.3

 教育文化娱乐

2599

27.9

 医疗保健

2115

14.8

 其他用品及服务

569

23.2

:   ①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比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口比重。

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报告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报告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报告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1*100%

③全国居民人均收支数据是根据全国十几万户抽样调查基础数据,依据每个样本户所代表的户数加权汇总而成。由于受城镇化和人口迁移等因素影响,各时期的分城乡、分地区人口构成发生变化,有时会导致全国居民的部分收支项目增速超出分城乡居民相应收支项目增速区间的现象发生。主要是在城镇化过程中,一部分在农村收入较高的人口进入城镇地区,但在城镇属于较低收入人群,他们的迁移对城乡居民部分收支均有拉低作用;但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其增长效应都会体现在全体居民的收支增长中。

④比上年增长栏中,括号中数据为实际增速,其他为名义增速。

⑤收入平均数和中位数都是反映居民收入集中趋势的统计量。平均数既能直观反映总体情况,又能反映总体结构,便于不同群体收入水平的比较,但容易受极端数据影响;中位数反映中间位置对象情况,较为稳健,能够避免极端数据影响,但不能反映结构情况。

 

22021年城乡居民收支主要数据

 

指标

绝对量

(元)

比上年名义增长

%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7412

8.2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28481

8.0

 经营净收入

5382

14.2

 财产净收入

5052

9.2

 转移净收入

8497

4.7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0307

12.2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8678

10.1

 衣着

1843

12.0

 居住

7405

6.4

 生活用品及服务

1820

11.0

 交通通信

3932

13.2

 教育文化娱乐

3322

28.2

 医疗保健

2521

16.1

 其他用品及服务

786

21.7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931

10.5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7958

14.1

 经营净收入

6566

8.0

 财产净收入

469

12.1

 转移净收入

3937

7.5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5916

16.1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5200

16.1

 衣着

859

20.6

 居住

3315

11.9

 生活用品及服务

900

17.3

 交通通信

2132

15.8

 教育文化娱乐

1645

25.7

 医疗保健

1580

11.4

 其他用品及服务

284

26.5

 

附注

 

1、指标解释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现金消费支出,也包括实物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人均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

 

季度收支数据中未包括居民自产自用部分的收入和消费,年度收支数据包括。

 

2、调查方法

 

全国及分城乡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按季度发布。

 

国家统计局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1800个县(市、区)随机抽选16万个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

 

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直属调查队按照统一的制度方法,组织调查户记账采集居民收入、支出、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状况等数据;同时按照统一的调查问卷,收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与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享有情况等其他调查内容。数据采集完成后,市县级调查队使用统一的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资料进行编码、审核、录入,然后将分户基础数据直接传输至国家统计局进行统一汇总计算。

 

3、两年平均增速说明

 

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相应同期数为基数,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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