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普惠出借人委托律所起诉逾期借款人,法院判本息全回!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1-12-23

导读每当看到出借人由于借款人逾期导致出借资金无法如期收回,向各种渠道进行维权和求助时,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笔者都郑重提醒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同时一定要注意选择诉讼对象的准确性,避开盲目诉讼和无效诉讼的坑,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否则可能本息没有拿回,还要搭进去律师费、诉讼费,得不偿失!综合最新的判例来看,出借人委托律所法诉借款人,法院判本息全回!对于还在为如何回款而迷茫的出借人来说,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判决参考。


全文:

法院:支持出借人起诉逾期借款人,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玖富普惠的某例网贷诉讼判决中,出借人委托律所起诉借款人并获得了胜诉。该案中,法院判决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借款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盘点近期类似案例,可以看到山东地区、重庆地区、河北地区、黑龙江地区、辽宁地区、贵州地区、内蒙古地区近二十家法院已对网贷出借人或债权人起诉逾期借款人进行立案审理,可见当前法院对出借人起诉老赖借款人是支持的。除了玖富普惠外,在其他平台上都能看到类似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胜诉的案例。


法院判例:起诉网贷信息中介平台无依据,出借人败诉!


与此同时,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案例被法院驳回。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玖富普惠平台出借人刘某某向当地法院起诉玖富普惠平台,主张资金出借给了网贷平台,要求平台偿还出借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各项证据表明玖富普惠仅为信息中介,既不是出借人也不是借款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通过其开立的银行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了借款人,无证据表明网贷平台是其出借款项的借款人,无证据表明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保全费、诉讼费均由出借人刘某某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网贷中介平台和出借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诉讼对象,也就是被告没有选对,最终导致出借人败诉。

其实,这并不是个例,2021年以来,山东、浙江等多地人民法院陆续对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的案件进行宣判,多地多例案例判决均驳回出借人全部诉求,并由出借人自行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因网贷行业特殊性,各地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最高院的相关文件支持呢?笔者经过检索发现,除了法律规定外,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支持了这些判决!


最高院: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专家:打官司须先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对象。


在打官司前,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被告,也就是该告谁,如此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出借人在网贷平台上的出借资金回款出现问题,出借人应该起诉谁呢?是平台还是借款人?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平台为自身融资主体或明确设立资金池,那就触犯了法律红线,会进入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刑事案件,程序会更为复杂,不确定性大,理性角度来讲,多数出借人并不愿意看到此结果;但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平台只是一个中介,那么出借人应当直接起诉借款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出借人可以向平台索要债权明细,下载合同和出借银行存管资金流水,整理好这些证据资料,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人还本付息。因冤有头,债有主,债务债权关系明细,多数法院都是支持的。而且国家政策明确鼓励打击逃废债,法院基本都是判出借人胜诉,并且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通过法院判决和执行,出借人是有望本息全回,还可以主张逾期罚息。


  站内搜索
     
   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  工伤医疗案例  房地产案例
1、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特邀律师(2021年起)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1件)
2、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至于2021年6件优秀、优良4件)
3、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3年)
4、湖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评标专家(2015年至2021年)
5、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2019年开始)
6、湖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2019年)
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批律师调解员(2019年)
8、株洲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2年)
9、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2014年)
10、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9年至2021年)
11、株洲市信访局信访听证专家(法律类)(2014年)
12、攸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2014年)
13、连续12年评为“攸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1996年-2008年)
14、攸县优秀律师称号(2006年)
 友情链接
湖南律师协会
湘刑事辩护网
长沙律协
如法网
北大法宝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检察院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人民法院案例库
株洲律师协会
株洲公安
湖南法院网

联系方式:13307413115、0731-22332069(办公电话)
邮箱:745280674@qq.com 在线QQ:745280674 
网站管理
 备案号:湘ICP备09008015号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桂鑫汇金中心A栋21楼(银天对面步步高楼)
您是网站的第 1826145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