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 思考和对策浅见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1-08-30

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

思考和对策浅见

                                        董清华律师

笔者自2019年加入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办案团,先后承办了刑事案件8件,民事2件、行政案件5件,国家赔偿1件。其中。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之初,因为案件以贩卖自私运输毒品罪类和故意杀人罪为主,特别是毒品类团伙性或者集团性犯罪案件案卷多,办案时间又短,所以办案的心理压力大,切身感受到做一个法律援助律师的辛苦和不容易。但因为国家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实行全覆盖,各办案机关尤其法院都有自己一整套的支持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规定,所以相对民行案件的法律援助来说,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虽然辛苦,但因为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感觉律师的价值和作用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尊重。但是当我20203月成为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团民事行政案件三组办案律师,通过一年以来办案的经历,深感办理民行案件,不仅仅辛苦,还有很多无奈和情非得已的苦衷,让你因此特别受累,特别期望民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办理也能够达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办案环境的理想境界。笔者结合自己承办民行案件的的办案经历,特将所感所想扼要总结,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民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出一些初步想法,以利于就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援助事业!

一、涉访涉访类民行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因。通过办案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之所以有不少民行案件上诉、申诉甚至上访到省高院、最高法院、国务院等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最终演变成难以有效解决的社法涉访案件,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其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没有有效及时的履行依法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对受援人正确引导或者释明綦合法的维权途径,个别部门甚至有意无意拖延办案,导致受援人因此和办案机关严重对立,矛盾无法调和,受援人因此走上了漫长的涉访涉访道理;其二,由于受援人对法律知识的无知或者浅显认知,有的聘请了一知半解的法律专业人士之外的代理人(俗称“黑律师”)的不正确引导甚至误导,诉讼了很多没有实际意义的行政诉讼,受援人也因此针对行政机关等死缠乱打,加深了受援人与行政机关等的矛盾,导致法律援助律师想尽办法依法协助其维权,并试图进行正确引导并竭力做好涉法涉访工作的难度大,受援人虽然对承办律师的辛勤付出心存感激,但依然我行我素,继续行走在无尽的申诉或者上访途中。例如笔者承办对策常德市某县杨某申请某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就是因为18年前某县人民法院违法解除了受援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判决后的工伤待遇难以执行到位,某县法院竟然驳回其依法合理的国家赔偿请求后,杨某不服因此上诉、申诉、上访至今18年有余;衡阳市某区的綦某诉讼某区政府的不履行法定自责案,因为其邻居违法建设导致其房屋被损害,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綦某先后上访衡阳市政府、某区国土和规划部门要求处理,上述市、区主管部门均依法认定了綦某邻居违法建设的事实,且相关部门向某区政府进行了报告,但某区政府不仅不及时处理,相反通过信访联合会议变相支持其邻居继续违法建设,受援人因此起诉、上诉、上访至今四年多;邵阳市某县李某,因为邻居一场大火导致其十三岁的儿子不幸遇难,因为邻居家一贫如洗等原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赔偿其400余万元成为“法律白条”,在某没有合法资格的代理人协助下,至今七八年以来,李某先后通过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十余起状告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法院等,历经起诉、上诉、申诉、抗诉、上访等各种方式途径进行维权。

以上种种事实和理由不胜枚举,共同点在于:受援人诉讼或者上访确实都有一定合法的理由且事实清楚,但在行政机关等没有充分告知其维权途径或者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因为在维权过程中,大多受援人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协助维权,相反听信了个别一知半解的人员的建议,所以在维权路上走了很多弯路,错过了正确的维权时间和方式、途径,而是一味采取诉讼和上访相结合但重在上访的的维权方式。法律援助律师受案后,受援人表面上听从法援律师的意见、建议,但背地里却还是主要听其他案外人意见的怪现象。由于维权时间太久、矛盾太深、对立性强,导致此类民行案件短时期内难以做到“案结事了”、“息法息访”,法律援助律师为此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有时候劳而无功,因此内心难免感觉身心疲惫,心理落差大。

二、涉法涉访类民行案件办理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了前面提到的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法律援助律师和各类民行案件受援人难以有效沟通工作的困境外,民刑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的心理压力还有更多的来自和法院的有效沟通上,笔者觉得这一方面是承办民行法律援助案件尤为劳心劳力的事。由于缺乏刑事辩护全覆盖这种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律师承办民行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

1、查阅案卷材料难,及时掌握案件进展难。因为省中心承办的都是二审案件,由于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设立,所以省高院受理刑事案件的上诉后就会进行审查,发现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或者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一般第一时间就会主动函请省法援中心请求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履行辩护义务,由此引发的后续律师阅卷、和法官沟通、通知开通等程序性事务,都会受到人民法院的特别礼遇,所以除了背后艰辛的辩护代理工作,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不会被其他其他程序性事务所心累。但是民行法律援助案件,大多是在拿到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申诉后,受援人本人就主动到省法援中心提出申请,对此省高院等法院可能毫不知情,此时下级法院的案卷材料甚至上诉状、申诉状都没有移送上来,因为担心错过办案期限,法律援助律师自此为了解案卷移送、是否上诉或者申诉立案、承办法官是谁等程序性信息和事务,通过电话或者亲自前往立案庭等方式奔波不止,在一次又一次“没有”  、“等候”等回复中身心饱受煎熬之苦,有时候等了大半天没事,等接到通知就是立马开庭或者结案,缺乏顺畅沟通和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有效途径,让承办律师总处于一种忐忑不安的心境。

2、有效沟通难,不利于法援案件质量的提升。在反复奔波打探中,望眼欲穿的案卷移送上来了,在立案庭也知道了承办案件的法官名字,但因为法官太忙了,指派函上仅有的法官办公室电话被法律援助律师打破了,总是“无人接听”、“法官出差了”、“等候开庭通知”、“是否调查取证或者现场勘查等候通知”、“民行案件还要查阅案卷?”等失望的回复中,由于没有查阅案卷且担心突然接到开庭通知来不及全盘思考案件的法援律师,真不知道如何尽职尽责的办好手上的案件?笔者办理的多件民行案卷都没有得到法院有效及时安排阅卷,所有材料均是通过受援人协助从一审律师或者受援人自己去一审法院复制的,据此完善代理意见。因为没有参加一审,如果看不到一审案卷材料,就不利于承担律师全面掌握案情,做出全方位的有效代理。   

3、及时得到裁判文书难,导致结案归档拖延。刑事案件开庭了,民刑案件听证程序或者谈话程序走完了,但裁判文书何日到手又是一个难题。由于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故裁判文书迟早必须送达援助律师,但实践中法院必须要先送达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能送达承办律师,不知道这个规定的缘由何来?但没有办法,只能等待在等待。笔者承办的刑事案件最长的有过半年之久的才拿到裁判文书入卷。期间经历不厌其烦的询问、督促、提醒,有时候还要受点点委屈,因为问的太多勤快了。有时候问法官,法官说交代了书记员或者助理,问书记员,又说要请示法官或者助理。刑事案件尚且如此,民刑案件就可想而知了=。所以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亟待解决。

三、解决民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的问题对策浅见。

上述困扰承办民行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们的一系列问题,并不能说是省高院等各级法官有意为之,究其原因是现行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的缺陷,需要各方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才能改变这种现状。为此,笔者特提出如下浅见。

1、对涉访涉访案件的引发原因和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给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争取通过司法建议书、检察监督建议书、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司法、纪检监察监督,对个别不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依法依程序进行追责处理;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2、恳请省司法厅、省法援中心出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就民行案件立案通知、移送通知、开庭通知、案件沟通、法律文书送达等一系列问题,参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的相关规定,完善、制定律师参与民行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例如由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其他指定的机构或者人员统一办理法律援助律师提交的援助手续、申请查阅案卷、文书送达等沟通、协调工作(裁判文书也可以统一送达省中心),避免承办律师经常被一些诸如与承办法官沟通不畅等程序问题所困扰,以便律师集中时间和精力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深层次思考,努力办好每一件民行法律援助案件,真正将党和政府的法律援助政策落实到位。

3、介于目前法院通知函告上仅仅留存承办法官办公电话,经常无法有效联系的实际情况,建议省法援中心商请省高院能够提供各庭室办案团队的联系方式,包括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公电话和手机,由省法援中心统一掌握供办案律师备查或者承办律师人手一份电子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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