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惩“碰瓷”违法犯罪!最严重或可被判死刑!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1-03-30
导读:3月8日,在备受关注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提出,人民法院保护诚实守信,严惩网络欺诈、假借“以房养老”坑害老年人等违法犯罪,同时,最高法会同公安部等出台意见,严惩“碰瓷”违法犯罪。最高法报告还点名了一起“碰瓷”案。
被“碰瓷”怎么办?最高法有答案!
近些年,“碰瓷”事件时有发生,遇到“碰瓷”敲诈,不少人选择“私了”,成为受害者。“碰瓷”也在社会上引起群众强烈反应。
那么,在遇到被“碰瓷”时,究竟该怎么办?
3月8日,在备受关注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报告中给出了答案。报告明确,严惩“碰瓷”违法犯罪,遭遇“碰瓷”,别私了,法律替你撑腰。
在最高法所作的报告中,还点名了一起典型“碰瓷”案件: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宋某等9人利用酒驾人员不敢报警的心理,跟随并进行“碰瓷”,通过蓄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进行敲诈勒索。该团伙以举报为名敲诈钱财,先后作案25起,非法获利2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宋某等9人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最高法所作的报告中指出:“碰瓷”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对这类犯罪,在总体上要体现依法严惩的精神。“
最高法所作的报告中还特别强调,“碰瓷”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在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方面还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总之,最高法态度很明确:敢“碰瓷”,法庭见!
报告出炉后,“最高法工作报告提严惩‘碰瓷’”迅速冲上热搜。直呼“痛快”之余,不少网友的评论一针见血:
网友@糊涂涂是个捣蛋鬼说:就是因为“碰瓷”消耗了人们善良的心,才会出现扶还是不扶,太可恶了!
网友@原图儿说:严惩以“碰瓷”为目的的诽谤和敲诈!不然“碰瓷”的人污蔑他人就没人管了!这才能根本解决扶不扶的问题!
网友@亡灵子弹说:不要把敲诈勒索罪以一句“对不起”收场。谁敢拿自己的未来来赌,摔倒者的良心和事发地监控是否高清?
严惩“碰瓷”直击社会热点,也引起了正在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水轮机分厂装配工段工长崔兴国表示,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什么行为是“碰瓷”?有什么法律后果?
“碰瓷”行为花样百出,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为此,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报告中提出,最高法会同公安部等出台意见,严惩“碰瓷”违法犯罪。
事实上,早在2020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指导意见》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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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到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遏制“碰瓷”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此类案件办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既保护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稳定了社会秩序。
有了法律为我们“撑腰”
遇到“碰瓷”行为
我们应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权益
不让“碰瓷者”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