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0-07-03

2019年度,湖南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1378262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罪犯人数1829人,重刑率22.14%,高出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12.63个百分点;2019年毒品犯罪案件数较2018年同比下降36.88%,罪犯人数较2018年同比下降24.35%,全省禁毒案件数量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目录


1.阳顺、符新华、蒋国团等11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从严打击职业毒贩、毒枭被告人

2.伍绍全强迫他人吸毒、猥亵儿童案——强迫幼童吸食毒品被严惩

3.被告人谭金龙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有吸毒史和贩毒史,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

4.刁远波、罗玉青等14人制造毒品案——依法从严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

5.马铁山妨害公务案——毒驾后逃避检查被依法严惩

6.彭科贩卖毒品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屡次贩毒,依法从重处罚

7.刘亚贩卖毒品案——邮寄方式贩卖毒品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8.梁奇、苏振贩卖毒品罪案——贩卖新型毒品应依法从严打击

9.易添、温文厚欺骗他人吸毒案——欺骗他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10.陈丹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构罪要件



01

阳顺、符新华、蒋国团等11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从严打击职业毒贩、毒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阳顺,男,汉族,1978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符新华,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蒋国团,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5年8月底,被告人阳顺、蒋国团组织被告人杨京芳、容晓庆和兰昌俊(另案处理)前往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415.6克,在运输途中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公安人员查获;2015年10月初,阳顺从毒品上家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2千克,之后向被告人符新华贩卖甲基苯丙胺10千克,向“大强”贩卖甲基苯丙胺2千克;2015年11月,符新华电话联系阳顺约购甲基苯丙胺,并向阳顺指定的银行账号汇入毒资。阳顺从毒品上家处购得甲基苯丙胺5800余克,其中的2千克甲基苯丙胺在郴州市贩卖,其余3800余克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11月29日,蒋国团从广东省韶关市莱斯酒店地下停车场从毒品上家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长沙,在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查获2包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878.4克;2015年10月至11月,符新华在长沙市开福区铂官小区从何云生处购买甲基苯丙胺700克,向被告人王超、卿跃钢共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700粒、甲基苯丙胺30克,公安人员将符新华抓获时,从其身上、车内、租房内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750.2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顺、蒋国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符新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阳顺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阳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0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余克,毒品数量巨大,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符新华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符新华贩卖甲基苯丙胺140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700余克,毒品数量巨大,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蒋国团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蒋国团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余克、甲基苯丙胺1800余克,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有暴力犯罪前科,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阳顺、符新华、蒋国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

三、典型意义

针对当前禁毒工作的严峻形势,全省法院继续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在严惩对象上,全省法院对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阳顺、符新华、蒋国团是典型的职业毒贩、毒枭,该犯罪团伙多次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涉毒数量及涉毒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死刑,罚当其罪。


02

被告人伍绍全强迫他人吸毒、猥亵儿童案——强迫幼童吸食毒品被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伍绍全,男,1988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小学文化,无业。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伍绍全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永桑公路塔卧镇茶林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杨士某,便将杨士某拐带至永顺县灵溪镇,目的是为了向其家长要酬谢费。13日至17日,被告人伍绍全将杨士某非法拘禁在自己身边,并对杨士某进行殴打、猥亵,致使杨士某生殖器、肛门等多处受伤。经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士某的伤为轻伤二级。15日晚,伍绍全因没有地方睡觉,便带着杨士某在永顺县人民医院一空闲的病房内休息。期间,强迫杨士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并用手机拍摄视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绍全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杨士某的过程中,实施猥亵,并强迫杨士某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应从重处罚。伍绍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绍全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绍全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且此次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以强迫他人吸毒罪、猥亵儿童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对伍绍全数罪并罚,对伍绍全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湘西自治州辖区内近几年来首例强迫未成年人吸毒案件。因被害人系不满五周岁的幼童,且被告人作案手法较为残忍,作案后将被害人吸毒后的状态拍成视频后让他人观看,案发时一度成为社会热点,在当地影响比较恶劣。伍绍权于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伍绍全主观恶性极深,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出于邪念,强迫一个不满五周岁的幼童吸食毒品海洛因,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03

被告人谭金龙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有吸毒史和贩毒史,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金龙,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8年元月开始,被告人谭金龙从谭华堂、王修贵(均另案处理)手里购买麻古、冰毒用于贩卖和吸食。具体事实如下:1、吸毒人员段志华(微信昵称“真理”)在谭金龙处购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共计10余次,每次金额从100元至1000余元不等,按350元至450元一套(每套含1克冰毒和1粒麻古)的价格,买了一万多元钱的毒品,约22克冰毒和22粒麻古。2、2018年7月26日晚,谭金龙在谭华堂处以8400元的价格购买了400粒麻古,自己吸食了4粒麻古。当晚,谭金龙被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谭金龙身上缴获毒品麻古疑似物396粒(重为37.15克),并扣押了其作案手机和人民币5400元。经鉴定,缴获的毒品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谭金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和麻古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金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从以贩养吸人员身上查获的毒品,因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定贩卖毒品罪,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本案被告人谭金龙系以贩养吸人员,且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案证据证明谭金龙贩卖毒品给段志华,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对于查获的毒品,虽然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但根据其有贩卖的情形,原则上应将这部分毒品按照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毒品,如果认定被告人谭金龙随身随带的毒品为非法持有,将会放纵犯罪,给毒贩以可乘之机。


04

刁远波、罗玉青等14人制造毒品案——依法从严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刁远波,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罗玉青,男,汉族,1984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商户。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刁远波、罗玉青先后在宁远县冷水镇利用废弃工棚、养猪场制造毒品氯胺酮,其中4月12日-16日,共制造出氯胺酮500千克;6月30日至7月2日,共制造出氯胺酮325.5千克;7月5日至8日,共制造出氯胺酮482.1千克。7月9日凌晨,制毒窝点被公安机关捣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刁远波、罗玉青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刁远波、罗玉青制造毒品数量大,且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刁远波系两次制造毒品的出资人和组织者;罗玉青掌握制造毒品技术,联系制毒场地,掌控、分配制毒资金,并组织、指挥制造毒品,二人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刁远波、罗玉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没收财产刑。

三、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打掉制造毒品的犯罪团伙,对摧毁整个贩毒网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制毒窝点存在从境外向境内渗透的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案被告人选择我省较偏远地区,以废弃工棚、养猪场为掩护制造毒品,存在很强的隐蔽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在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严重污染当地环境。制毒窝点就是毒瘤,必须坚决予以铲除。人民法院对制造毒品的被告人刁远波、罗玉青依法判处死刑,体现了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犯罪的决心。


05马铁山妨害公务案——毒驾后逃避检查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铁山,男,1984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回族,初中肄业文化。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上午,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民警在320国道北塔区杨家垅地段组织缉查布控。9时40分许,被告人马铁山驾驶车牌为赣M20326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到杨家垅三岔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发现马铁山有吸毒史,准备对其进行尿液检测。马铁山在3月20日吸食过毒品,害怕尿检后被民警发现系毒驾,拒不配合民警检查,导致辅警邓杰被车辆拖行二十余米,致右膝、右足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右外踝骨挫伤及右膝部分韧带损伤,经鉴定,邓杰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铁山明知交警在执行公务,为了逃避检查,指使他人以驾车拖拽执勤辅警方式暴力抗法,致使辅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马铁山在妨害公务过程中暴力袭警,致使一名辅警受伤,应从重处罚。马铁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铁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是一名屡教不改的“瘾君子”,吸食毒品后又驾驶机动车辆,行为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交警例行检查时,被告人因为害怕被民警发现系毒驾,而进入朋友的车内,并在明知辅警已经抱住车窗时,指使不知情的朋友驾驶前行,致使辅警被拖行20余米受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定妨害公务罪,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虽然不能对其“毒驾”行为直接给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将“毒驾”行为作为其妨害公务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法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起到了很好的打击的效果。


06彭科贩卖毒品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屡次贩毒,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科,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高中文化,洞口县高沙镇供电所职工。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18年7月间,被告人彭科在洞口县洞口镇、高沙镇先后1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18.42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76克。2018年7月24日,公安民警将彭科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及高沙镇住所卧室内查获冰毒0.42克,麻古2粒半(净重0.2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重18.42克,贩卖麻古1.7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科犯罪后不认罪、悔罪,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彭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本案中,彭科多次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贩卖20.18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彭科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次零包贩毒,并且到案后不认罪、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对其依法严惩符合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07刘亚贩卖毒品案——邮寄方式贩卖毒品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亚,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91121735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其他被告人信息略)

被告人刘亚与刘佳(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4月1日左右,刘亚陪同刘佳来到缅甸与蒋改忠商谈购买毒品,蒋改忠于2018年4月9日根据刘佳提供的收货地址和电话,通过德邦快递以贺丽萍名义邮寄五个毒品包裹给刘佳,刘佳预计4月13日会收货。刘佳欲将该笔毒品卖给自己的下线刘成阳、胡天赐等人,4月1日至12日,刘佳共收取刘成阳为购买此批毒品支付的预付款28万元(其中的9万元通过刘亚收取)、收取胡天赐为购买此批毒品支付的预付款11万元。被告人刘亚明知刘成阳转账给自己的9万元是找刘佳购买毒品的预付款仍然收取,并将钱转给了刘佳。2018年4月11日晚上,该五个快递包裹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包裹内共有甲基苯丙胺522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0.2克;氯胺酮10384.98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刘成阳事先向刘佳支付了预付款,毒品是在发货的路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应当视为交易已经完成,不属于犯罪未遂。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快递行业飞速发展,为毒品犯罪提供了运输渠道,为打击利用邮寄方式从事毒品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以邮寄方式购买毒品,毒品尚未达到买受人手中,系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长沙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刘成阳事先向刘佳支付了预付款,而毒品是在发货的路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应当视为交易已经完成,不属于犯罪未遂。该案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08梁奇、苏振贩卖毒品罪案——贩卖新型毒品应依法从严打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奇,男,汉族,1997年8月7日出生,2018年5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苏振,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2018年5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梁奇和苏振经共同商议决定一起贩卖“小树枝”、“可乐”和“笑气”、“小绿”等新型毒品,由被告人梁奇负责联系进货和下线,由被告人苏振负责向上线支付货款和向下线送货,所得利润二人按比例分成。被告人梁奇、苏振在明知“小树枝”、“可乐”是毒品的情况下,四次贩卖“小树枝”127包、贩卖“可乐”159瓶。经鉴定, “小树枝”含有FUB-AMB和MDMB-CHMICA成分,“可乐”含有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奇、苏振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小树枝”、“可乐”系毒品,多次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岳丽安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小树枝”系毒品,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奇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毒品案件数量的认定主要以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为参照,但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部分新型毒品数量的认定缺乏科学的参考依据,为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难度和挑战。本案经鉴定,被告人贩卖的“小树枝”含有FUB-AMB和MDMB-CHMICA成分,系国家管控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非法买卖此类物品应定贩卖毒品罪。


09易添、温文厚欺骗他人吸毒案——欺骗他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添,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

被告人温文厚,男,2000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2019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易添、温文厚等人来到宁乡市玉潭镇豪门KTV999包厢唱歌时,被告人易添拿出毒品大麻卷成香烟的形状供多人吸食,其中被告人易添、温文厚吸食了毒品大麻。后被告人易添向王捡梅、李弟琳谎称是一般烟草,王捡梅、李弟琳吸食了毒品大麻;被告人温文厚向杨欢谎称是一般香烟,杨欢吸食了毒品大麻。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易添、温文厚传唤到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添、温文厚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易添、温文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添、温文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易添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温文厚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不仅对于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的惩处,而且还同时对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也规定为犯罪行为。因为被欺骗吸毒的受害人一旦染上毒瘾,对被害人的身心则会影响较大,甚至会继续走上其他的犯罪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易添、温文厚为了满足自己的畸形欲望,以大麻叶冒充一般烟草欺骗一起在KTV内唱歌的几名女性同龄人吸食毒品大麻,几名被欺骗吸毒的女性被害人随即产生头晕、呕吐的感觉。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对两被告人从严判处刑罚,严厉打击涉毒品的一切犯罪行为。


10陈丹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构罪要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丹,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2019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李求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陈丹求购毒品,被告人陈丹从上线购买1小包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交给李求,并在李求家一同吸食。

2019年5月23日19时许,李求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陈丹求购毒品,被告人陈丹将上线发来的毒品藏匿位置转发给李求,由李求在北盛镇一小区五楼取到1小包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

2019年5月30日12时许,李求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陈丹求购毒品,陈丹微信转账200元给上线后,将上线发来的毒品藏匿位置转发给李求,李求在本市北盛镇一小区取到1小包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吸毒人员多次联系被告人陈丹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陈丹亦将毒品多次卖给他人,促进了毒品流转,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未实际获利的毒品交易是否属于“代购毒品”,贩卖毒品是否需要以牟利为前提。从本案来分析,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其了解毒品并对贩毒的违法性认识高于一般人。吸毒人员向被告人求购毒品应认定为被告人贩卖而不是代购毒品:其一、吸毒人员不知道购毒渠道也没有与上线联系好毒品交易,被告人并非负责传递毒品的“跑腿”人员;其二、被告人与吸毒人员并非关系密切的亲友亦非经常一起吸食毒品的“毒友”,被告人有独立的购毒渠道、多次贩卖毒品促进了毒品流转。审理贩卖毒品类案件时,要更注意客观证据如转账记录、通话详单、视频资料的分析,确定被告人与吸毒者的关系,毒品的来源及流向、固定毒资往来的频率,这些可以用于综合认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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