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让戒毒者的悲剧续演止步 ---疫情期间办案小记(1)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0-06-29

2020615号中午两点半,历经千辛万苦的调解工作,在某戒毒所被同室人员致伤的戒毒人员王某伤害赔偿纠纷案终于以一次性到位256000元结案了。

如今回想办案的历程,依然酸甜苦辣咸五味杂陈,似有千言万语竟然不知从何说起的感觉。恰好印证了“律师的你办的是案件,却是别人的人生”这句经典之语的内涵是何其深刻


                                 一、受人之托于疫情危难之际

 

20204月,新冠疫情无情的肆虐中华大地,律师执业26年之久的我破天荒第一次在老家住了一月有余。

14日上午,接到了曾经案件当事人的陈某的电话,因为她姨妈的儿子王某在某戒毒所戒毒过程中被同为戒毒者的曾某打伤,导致头部受伤和右眼失眠的重伤伤情和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曾某现已依法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案刑事立案侦查。为了赔偿,想请我为王某依法维权。

因考虑疫情期间办案不方便以及自身安全考虑,以及听明白之前王姨妈已经和有关律师进行咨询和沟通,所以我有意推辞。但最终经不住陈某的的一番盛情相邀的好意和极度信任之情,只好答应了陈某的请托。

15日上午,在老家镇上陈某的家里,我和王姨妈见面了,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并明确告知,本案虽然看起来简单但并不简单,最好的结局是调解解决未上策。

因为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不调解就有赔偿落空的可能。但王姨妈说有律师说可以赔偿60万元左右。瞬时我又一次犹豫受案,请王姨妈还是去找自己沟通过的律师为好。但陈某坚持请我帮忙,最终情面之下只好接受了委托。

 

                                           二、忠人之事终有无奈之圆满结局

 

接受委托后,也就开启了一段揪心不已的办案心路历程。或许很多年以后都会无法忘怀的长久沉重和瞬间释怀的一段记忆。

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不太了解,王某竟然在戒毒期间被人伤害致残,还有或许戒毒所基于疫情和治疗等各种原因的考虑,有一段时间没有通知家属等因素,导致王姨妈和王某对此事感到愤慨不已,甚至怀疑是不是某戒毒所也参与其中有意为难王某?所以接下来长达两个月的沟通一直不是特别顺畅,数以万计的聊天记录充满了怀疑和怨恨的语气,很多时候甚至有恶语相加。

但是我始终理解和宽容,理解一个母亲在得知自己的儿子痛失右眼的“莲子心中苦,梨儿腹内酸”的万箭穿心之苦。所以反复再反复从法律和人情的角度进行疏导、劝勉。因为我深深的知道,只要尽量做好赔偿工作,就多少能够抚慰王某和王姨妈的心灵创伤。

为此除了数不清的电话和微信和各方沟通外,先后两次参与王某在湘雅附一医院的医学重新检查;即使疫情影响也两次特别请求进行了特殊方式的会见王某;和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进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多次沟通;三次前往200余公里之外的某戒毒所参与调解;关键时候多次与陈某的爸爸,村里的陈老书记出面做王姨妈的工作。

过程艰辛,谁解其中味?特别让我终身难忘的是我竟然为此案多次失眠,其中最为厉害的一次是2020612日晚上,深夜两点半就醒了。因为11日上午我前往某检察院查阅案卷,并和检察官助理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进行了初步沟通,并明确告知王姨妈的赔偿请求底线是38万元,而曾某家属姐姐只愿意代为赔偿10万元,希望检察官能够居中做一些调解工作。

或许检察官敏锐的认为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当日下午就电话回复不再主持调解,请王某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问题,而且决定第二天就移送法院。就因为心中明白一旦移送法院,由于曾某致伤王某致其重伤,依法量刑在3-10年有期徒刑,即使我代理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法律明文规定不支持伤残赔偿金等项目,一旦受害人家属不愿意接受再次调解,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基本上最多三位数了,因为医疗费已经由戒毒所通过救助形式支付了。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即使判决结果数额有多大,但曾某却在监狱中要度过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眼人都会想到这样的判决书必然会成为“法律白条”。所以想到这样的后果,想起不记得多少次与王姨妈和王某的交心交底,但一直很难得到彻底的理解和回应,所以强烈的责任感不禁令我转辗反侧,难以入眠。我想,无论如何一定要抓住这次机会再做一次调解,尽力了就会没有遗憾,也对得住陈某的一片信任。

于是,早晨四点左右想发微信给王姨妈,后来忍不住直接拨打了电话,进行了长达四十分钟的沟通。或许看到我如此上心,王姨妈也终于动情的说:“谢谢你的用心良苦,我是一直知道的,其实我昨晚也失眠至今,同意你再一次帮我协调一下”。

不到六点,我就赶紧给检察官发了短信,说明我们有机会再一次调解,请求暂缓移送。同时也给戒毒所的领导发了微信,请求与检察院协调调节时间,并出面组织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调解。七点左右检察官也回信,说给我们五天的调解时间,逾期就只好移送了。

那时的我瞬间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稍纵即逝的的“黄金机会”终于在我的努力下给抢回来了!!!

615日上午,王某和曾某的家属终于又一次在某戒毒所的会议室里见面了。最后经过各方特别是戒毒所有关领导的反复工作,曾某姐姐终于代曾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66000元,某戒毒所救助90000元,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王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一场让人揪心不已的伤害赔偿案件终于在无奈中也算完美的结局了。

回来的路上,我说:“这是我律师从业26年以来办理最心累的案件之一,虽然辛苦但最终能够解决也算无憾了”!王姨妈也发自内心的说:“,你免收了我后期的律师费用,做了一件好事,真的谢谢你,回家我会做一面锦旗送给。”

望着疾驰而去的车影和天空无垠的云海,我不仅喃喃自语:功名身外事!只要你们以后真正理解了我的这一场辛勤付出,我就足够了!

 

                                               三、律师的普法会让你受益匪浅

 

长期以来,刑事犯罪中受害方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被支持。提到不被支持的理由,绕不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这一文件。在该答复中,最高法详细说明了不支持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理由。为此,先来看一下该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倾向性意见: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36条第1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3)简单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型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实施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命案中的这种情况尤为普遍,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切实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

 

(5) 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感悟亲身的经历,知晓法律的明文规定,透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谨以浅文让你我他铭记“法不容情”,所以思路决定出路,所以当遭遇不幸,选择和抉择是多么的重要。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那种动辄几十万上几百万元赔偿请求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最后诚挚的希望王姨妈和王某从受到深深伤害的阴霾里早日走出来,坦然面对现实,努力笑出迎美好的未来。

而做律师的我,依然“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秉承大山的儿子负重继续前行,永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有温情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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