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让我终身难忘的医疗案件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0-04-07

卷首语:

        值今年五十周岁之际,本想写自己的前半生,但想了很久,平平淡淡的,一时也无从下笔,另外时间也不允许,所以就放弃了这份梦想。但总觉得要留点自己的记忆,也好纪念自己这半百人生,多少能够印证自己没有白忙活半辈子。故随心随意回忆一些令我终身难忘的故事,语言简单,不做任何刻意雕饰,聊以自慰,特以本故事做开场白,权做记忆!

                                                                            
 
           我并不是医学科班专业出身,但自1995年做律师至今却成功承办了几十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其中让我一生无法忘怀的是谭某与某县某医院交通事故损害救治中因输血感染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9年11月中旬,我因为办理一起林业林地权属纠纷案件,来到了谭某所在的村组。驱车前往的路上还一直在想,也不知道谭某还有为之奔波将近二十年的妻子谭某某如今怎么样了?十八年过去了,今天正好可以顺道去看望一下,以慰藉自己一片惦记之意。

办完事后,和朋友一起吃中饭,我就问起谭某一家的情况,并讲起那场刻骨铭心的办案经历。没等我把话说完,朋友就说:造孽啊,他们夫妇都已经去世了。听到这个不幸的消息,当时我就一脸茫然,突然特别的赶到揪心不已,不知道有啥堵在心口,一时无语凝噎,没吃完饭就踏上了回株洲的旅程。那一次回家的路仿佛变得特别漫长。而谭某的故事就如放电影一样在我脑海里萦绕、回放。

2002年3月份左右的一个上午,我在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整理案卷。突然感觉有人撞门进来了,“咣当”一声吓了我一跳。一位衣着有些破旧甚至褴褛的中年妇女怯怯的来到我的面前问我:请问哪一位是董清华律师?我站起来,对她说:是我。那一瞬间看到了她那疲惫的眼神里顿时精神多了。她说自己姓谭某某,因为她老公谭某因交通事故在医院救治过程中莫名其妙患上丙肝,为花费的医疗费赔偿打官司却输掉了,朋友介绍来找我帮忙处理。

事情的大体经过是:1997年7月,谭某因车祸受伤,在某县某医院处做脾脏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进行了输血,二十多天后,谭某突发黄胆性肝炎,先后到过几家医院对肝病进行治疗,均不见效,现已确诊为丙肝期间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确认了交通事故治疗过程中患丙肝的事实,但对患病原因没有结论谭某先后两次聘请的代理人均以交通事故赔偿案由代为诉讼,但第二次关于丙肝部分治疗费用的诉求被驳回了。因为丙肝的治疗是医学难题,该病具有反复性、长期性治疗的特点,所需治疗费用无法估计,且不及时治疗将会危及生命。为了治疗谭某的病情,身为妻子的谭某某已经想尽一切办法,如今已是家徒四壁,无法继续为谭某筹措医疗费。本来谭某某本次特地到法院咨询,准备为谭某申请再审,希望法院改判医院进行赔偿。后经好心人指点、分析,推介请我想办法看看是否可以协助维权。话说到一半,她不禁眼泪夺眶而出,突然“噗通”一声就跪下了,让一脸沉思的我吓了我一跳,赶紧过去扶她起来,并对她说:都是长辈级别的,别这样,我也是来自农村的孩子啊。我会认真考虑、仔细研究的,只要有可能我就会尽力帮助你的。听到我中肯的说话,看到一脸戚伤的她才稍微有些坦然的样子。

接着我就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做好记录。一个细节让我顿时豁然开朗了:谭某住院期间,因为要输血,医生当时叫过来一个人,家里好像是某市船湾镇的。是他当时给谭某献血的,谭某某当时还给了他200元现金,但没有收条,也不知道他什么名字?我的直觉告诉我,这绝对是输血引起的感染引发的丙肝。如果能够找实证据,那么谭某就有救了,以后的医疗费也就不愁了。

于是我当即把我的想法告诉了谭某某,并要她回去想尽一切办法找到献血的人,到时我去找他进行调查取证。谭某某当即答应按照我的建议去做,千恩万谢般回去了。

大约一周后,谭某某一脸笑容的再次来到律所。告诉我她费尽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献血的人,他姓刘,是个长期患丙肝的病人,答应可以见我并愿意作证。听到这个好消息,我当即决定立即出发。那时候交通很不便,在颠簸两个多小时后,终于见到了在家等我们的献血者刘某。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是同情还是害怕还是良知?刘某竟然将自己多年来患肝病的历史全部说出来,并将验血单、乙肝五对的检验单、病历资料全部交给我,并在我的律师调查笔录上签字和捺印。    

归途中,我们的心情特别舒畅,因为关键证据到手,那么医院赔偿刘某的丙肝治疗费用没有问题了。很多年以来,一想起那一幕的喜悦,至今都抑不住那份开心和快乐,这种体验感也许只有身临其境的我才会感受得到,可惜至今无法用言语表达了。

而后顺路我马不停蹄的赶到医院方,请求查阅谭某的病历资料,目的是为了交通事故索赔。医院也出于同情竟然也提供了。我潜意识里仔细翻阅了一遍,突然发现有一张“血型交配单”资料与众不同,纸张是新的,字体也是用铅笔写的,其他病历资料由于时间久了都很模糊。我当时就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了,就复印了需要的资料,当然“血型交配单”就作为重点对象被我收入囊中带回了。至此,本案取证结束了。

2002年4月的一天上午,谭某某如约而至到了我的办公室。我将拟好的起诉状让她签字。并告诉她,由于当时各方面因素的限制,那个年代由于国家立法的问题,对于医院还是偏向保护。法院也对医疗案件的审判还处于一种模糊的阶段,导致无法以“医疗侵权”案由起诉,只能以“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如此只好直接排除了精神抚慰金的诉求,这是没有办法的事。而且,我直接告诉她,我对谭某一案实施法律援助,请他们不要担心律师费的问题。

听到我的肺腑之言,谭某某眼泪再次夺眶而出。从口袋里拿出两千元出来,说她在深圳的儿子听到我没有收费就前期那么辛苦为此奔波,特地寄来两千元律师费。最终熬不过谭某某的死活不肯,只好收下了1000元并和她办立了委托手续,陪同谭某某到法院正式立案。开启了协助她十余年的漫漫维权征程。

依稀记得当时我代写的起诉状大体是:1997年7月,原告因车祸受伤,在被告医院处做脾脏切除手术,因手术需要原告请外人提供血源进行了输血,二十多天后,原告突发黄胆性肝炎,先后到过家医院对肝病进行治疗,均不见效,现已确诊为丙肝,原告认为系被告在手术时所提供的血液感染所致原告患上丙肝。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再确定)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原告因车祸受伤后在我院住院治疗。在给原告输血前我院按卫生部有关输血操作规程,对供血者进行了健康项目检查,提供给原告的血液是经检查合格血液。原告患丙肝与我院没有直接和间接的因果关系,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此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说该案还是当年攸县法院第一例医疗案件,特别由于医疗案件的复杂性,攸县法院经过将近一年的审理,才于2003年3月做出一审判决:【(2002)攸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

 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做手术输血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血液检查的项目包括丙型肝炎在内,对献血者献血前须做各项目的血液检查的规定,对供血者进行健康项目检查,造成原告输血后感染丙肝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后期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加上对丙肝的治疗还无特殊方法,仍以提高自身免疫为主,其后期治疗费用无法估计,故本案不做处理。被告提供原告与献血者的肝功能等检验单和血型交配单,前后时间有矛盾,不能做证据使用,而事实上,供血者刘某系丙肝病毒携带者,被告明显存在过错,且被告不能就本案的损失结果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履行举证义务,因此,被告在因果关系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以原告实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即从原告获悉其肝病非因交通事故而致的时间算起,没有超过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被告在诉讼时效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6788.36元、误工工资200元、护理费20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75元,共计7963.36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谭某一案终于初现胜利的曙光!但由于原告对一审判决没有对其主张的丙肝继续治疗费作出一次性判决处理,被告医院也认为没有责任,为此双方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介于当时法院系统对后期治疗费均以“目前尚未发生,后期费用无法估计”为由进行裁决,所以最终株洲中院依法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谭某医患纠纷一案终于在不太完美的结论中尘埃落定了!

至此以后,谭某不得不每一年自行垫付费用现行治疗,然后一年又一年的打官司。为了丈夫的治病和官司,谭某某可谓呕心沥血,尝尽了人间的酸甜苦辣咸。我也陪伴她一年又一年的南来北往,记不清多少次陪她去调查取证,一年又一年悉心指导她的诉讼技巧。后来我于2009年12月因为工作原因离开某县到了株洲,也长期不断通过电话接受谭某某的问候和对诉讼指导的请求。为此某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也不知道多少次为谭某的事情召集有关各方进行处理均无果而终。记得大约2014年左右,时任某县政法委书记的李某书记还特地给我电话,以老师的身份请我回去参与了一次信访处理。记忆特别清晰的那次,就在建设路的信访局大院里,医患双方各执己见,刘某坚持要150万元一次性处理,医院只同意30还是40万元一次性处理,最终亦然无果而终。最后来听朋友说是按月3000多元还是怎么个方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具体的答案了。该医院因为谭某一案花费已逾百万元之多,恐怕不是天方夜谭之说了。回想起第一次诉讼调解,谭某提出愿意一次性2.5万元接受调解,医院始终坚持只愿意给2万元调解结案,最终医院竟然以区区5000元的差额放弃了调解的机会。所以谭某某案件对于医院不能不说是个惨痛的教训。

18年前收费1000元,协助谭某某为其丈夫维权10余年,我最美好的年华里,经历了这一桩刻骨铭心的医患案件,对我一生的影响极大,让我一直深深体会到民间的疾苦,时时刻刻提醒出自贫寒之家的我,不要忘本,努力做好一个为民仗义的平民律师。如今谭某、谭某某均有已作古,物是人非,也许除了我没有人能够知道曾经的他们在世间遭受了这一趟辛苦。虽然很多年以后,我陆续成功办理了不少医疗纠纷案件,有几件还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通报过,但没有任何一件比起谭某因输血感染引起丙肝一案这样让我终身难忘。2014年12月左右,当我有幸被株洲市司法局、株洲市律师协会评为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时,株洲电视台、株洲晚报曾以谭某某案件为线索,以“我是农民的儿子,凭良心做事”为题对我进行了报道。
       如今谭某、谭某某斯人已逝,慢慢的他们也将消失在岁月的长河中。而我却因为饱受困难的他们收获了莫大的荣耀。所以唯有衷心祝愿谭某夫妇在天堂里安好!而我依然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座右铭,继续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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