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审判决违约金偏高,二审依法改判,

                           董清华律师协助上诉人挽回损失11万余元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8-03-09


   【二审裁判要旨】逾期付款的性质与民间借贷中逾期归还本金的性质大致相同,都属于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因此,逾期付款损失可以参照民间借贷中关于逾期利率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主张。据此,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得超过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金额。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述改判理由依法支持了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代为处理刘某一宗不服攸县人民法院有关违约金判决的案件的上诉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损失11万余元。

   【起诉与反诉】原告暨反诉被告刘某诉被告暨反诉原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由攸县人民法院立案;被告吴某于2017年2月17日提起反诉。

    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7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签订了《网吧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吴某以141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攸县联星街道建设中路的阅林网吧转让给原告。2015年2月17日,双方签订《阅林网吧补充转让协议》,就网吧内的副食等商品以363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后经被告吴某同意,原告刘某向被告出具欠条33100元)。根据合同约定,网吧转让后,相关证照、文件、合同、印章以及门面承租权需由被告完整交付给原告;且被告吴某有义务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并积极配合原告办理网吧过户手续。但原告刘某接手经营时发现网吧在转让前已经因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报被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名录,且未进行一年一度的文化经营单位检验、消防实施亦不符合要求。。因转让后,被告吴某怠于履行配合办理上述事项的义务,致使原告遭受责令停业整改近两年,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双方因尾款支付和网吧转让手续办理事项发生争议后,被告吴某于2015年6月、9月和2016年2月4日将该网吧的大门锁住,导致网吧停业20天。原告认为,被告吴某怠于履行配合办理网吧转让手续,锁住网吧大门均系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4310元。

    被告答辩和反诉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所属不是事实。被告吴某自2007年接受攸县阅林网吧至2014年转让给原告刘某都拥有合法手续,不存在原告刘某所述的转让前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的出现。造成异常情况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原告刘某拖欠被告吴某的转让余款11万元余元,对被告避而不见,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致。同时反诉被告刘某向反诉原告吴某支付违约金14431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7日反诉原告吴某与反诉被告刘某签订《网吧转让合同》。将位于攸县联星街道建设中路的阅林网吧及附带的副食等商品整体转让个反诉被告刘某。其中网吧转让款1410000元,副食等商品价款为33100元。2015年2月,双方就交易达成补充协议,反诉被告刘某保证在2015年4月1日前将网吧转让尾款220000元付清,在2015年3月2日前付清副食等商品33100元。此后,反诉被告刘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反诉原告吴某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被告刘某辩称 ,反诉被告刘某对反诉原告提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反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反诉被告付款条件不成熟。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都存在违约。判决如下:1、先被告吴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付垫付费用15667元,并支付违约金144310元。2、限反诉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付垫付费用15667元,并支付违约金144310元。3、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相品,被告吴某尚需要向原告刘某支付15667元。

   【律师代为上诉】一、判决撤销(2016)湘0223民初字36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二、依法改判:1、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44310元的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全部诉讼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即认定上诉人没有支付网吧转让余款110000元存在违约和上诉人垫付费用仅仅15667元均是错误的。因为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其余210000元待相关手续办完(二个月)付清;乙方(被上诉人)有义务配合甲方(上诉人)办理网吧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被上诉人配合上诉人办理完网吧过户手续是上诉人付清剩余款项110000元的前提。所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没有配合完成网吧转让手续前有权利拒付剩余款项110000元有合法的抗辩权,不存在违约。同时上诉人停业达两年之久损失远远不止一审认定的15600元。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约金使用的处理原则不合法,导致判决结果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仅仅欠被上诉人转让余款110000元,一审判决也按照合同约定违约即按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另一方支付网吧转让总金额的10%违约金赔偿款”。的约定,判决上诉人也同等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44310元,显然该判决不合法。因为对于拖欠欠款纠纷的违约金处理只有下列方式参照处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年利率不得超过24%.一审判决将110000元的欠款纠纷违约金判决支付144310元的违约金,等于变相支持类似高利贷性质的投资回报,明显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依法改判。

   【二审依法改判】一、维持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字36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字36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上诉人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吴某支付违约金308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吴某支付给上诉人刘某的款项与上诉人刘某支付给被上诉人吴某的款项相抵扣后,限被上诉人吴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刘某129177元。

   【律师办案感悟】本案办理效果很理想,比起一审判决结果为上诉人挽回经济损失113510元。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董清华律师经过仔细研究事实和法律,准确把握了法律关于合同违约时如何适用违约金条款以及合理合法确定违约金金额。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另外我国《合同法》等明确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系以赔偿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这是有关法律关于违约金基本性质的最基本的界定。本案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合上诉人办理网吧转让手续,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认定上诉人损失为15667元,其他损失因为举证不能不予认定,但客观肯定上诉人其他损失可以另行主张。同时一审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转让余款110000元。一审同时认定双方都构成违约,从而按照合同约定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44310元(转让款总金额144310010%)。一审判决以110000元欠款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144310元(欠款时间一年左右)显然过高,违背了违约金的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因为金钱的给与的违约金处理无非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依据进行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改判是合理合法的,充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本案被上诉人之所以失利,主要是没有上诉,从而丧失了在二审对上诉人违约金也过高的结论进行抗辩的机会。假设被上诉人同时上诉,本律师认为二审法院说不定也会考虑上诉人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会不会也做出一定的降低的可能?所以思路决定处理,无论当事人还是律师,熟透案情,深谙法律,是诉讼必胜的两大法宝。

    

本文作者: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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