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是为配合《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的实施而制定的。《刑(九)》进一步明确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打击力度,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规定亟待进一步细化。为此,《刑(九)》出台后我部及时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沟通,商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为明确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启动了《解释》的起草工作,我部主动配合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各相关部门多次联合召开了研讨会、专家论证会,针对实践中打击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情况开展了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该《解释》。
《解释》共10条,分别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所要打击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罚、数罪的认定、渎职犯罪的处罚、从宽处罚情节、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以及生效日期进行了明确。《解释》的实施将为加强无线电管理、依法惩治“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