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清华律师成功办结一件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7-05-13

                    董清华律师成功办结一件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件为董清华律师2016年度至2017年承办的典型民商事案件之一。介于涉案工程投资规模过大,因建设工程手续不齐,被政府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律师受案后,经过多次召集、主持协商均无法达成继续合作的意向,如果继续诉讼,没有3、5年是无法案结事了的,双方的损失只会越来越大。如何减少损失,实现最大的双赢局面,从受案之初就确立了“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解决方案。经过努力,最终按照董清华律师的设想顺利的调处了这起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企业保驾护航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调解结案】2017年5月10日上午,株洲市天元区法院,董清华律师承办的湖南省某建工集团总公司与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湖南省某建工集团总公司工程款41740000元含税价,款项付清后三日内湖南省某建工集团总公司应无条件撤场。这起停工跨时将近三年,诉讼半年有余的重大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成功办理,让地处株洲市河西繁华路段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将重启。“一座繁华城,万种生活美”的美好景象不就将成为现实。

案件回放】2014年1月17日,湖南某建工集团总公司(被告)以中标方式取得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号的“某商业广场”项目工程建设承包权,并于1月2日、1月17日、1月22日分别向原告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402万元、498万元、100万元合计2000万元。2014年6月13日,原告、被告正式签订了《某广场建安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总建筑面积17.18万平方米,承包范围包括土建(不含桩基、基坑支护、幕墙、二次装修工程)、室内给排水以及电气安装工程(不包括消防、消防电气和智能化工程及二次装修部分的给排水、电气安装),不含其它分包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保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总承包方式。工程总造价预算为贰亿柒仟万元(270000000元),总工期为666个日历天。合同还就双方履约保证金、质量、验收、工程款结算等双方权利义务均做了明确约定:“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本工程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方式确定总造价,结算套用湖南省相应各专业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版),工程取费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计取”。“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贰仟万元(2000万元),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次退还”。若本协议签订后,因甲方原因不能于2014年5月1日如期开工,甲方应承担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从2014年5月1日期,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计算)”;若2014年8月1日因甲方原因还不能开工,甲方将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退还乙方,相应的利息同时支付给乙方;甲方不退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承担逾期应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2014年10月1日因甲方原因仍不能开工,甲方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退还乙方,相应的利息同时支付给乙方;甲方不退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承担逾期应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金额退还给乙方,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不再执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等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的2.7亿余元的建设工程总量调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积极办理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截止2014年5月1日前一切开工准备工作包含办公用房、职工用房、临时建筑用房等全部办妥,只待原告公司通知进场正式开工建设。但因为原告公司没有办理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政府批文和相关手续,导致被告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开工。此后被告公司多次要求原告公司立即办理并提供开工手续,但原告公司一直答复正在办理中,并要求被告公司一边开工一边等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但被告一直不同意,导致被告公司损失日益扩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直到2014年9月28日在原告公司一再要求和保证下,被告公司只好与原告公司共同举行了开工仪式并不得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公司一次又一次以口头、书面方式要求原告公司尽快办理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备案等政府批文和相关手续,但原告公司依然答复正在办理中,要求被告公司继续采取一边施工一边等待政府批文的方式继续进行工程建设。最终因为原告公司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涉案工程建设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多次被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责令停止整改直至停止建设,还对被告公司发出不良告知书,并约谈双方多次,严肃指出“某广场”建安工程系违法建设、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后省市安监部门又多次到现场办公并责令停止建设。被告公司不得不执行省市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公司发出《关于全面停止某广场工程施工的告知函》,通知原告公司必须全面停止涉案工程建设,并要求原告公司对已完成部分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确认并办理结算,同时对已完工程的预埋钢筋等工程进行技术处理等保护性措施,并对被告公司的重大损失、履约保证金等做出赔偿、返还等处理。涉案工程由此停止建设至今,双方拉锯式的谈判自此全面展开。但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的请求一概不予理会,导致被告公司聘请的部分民工、材料商等不得不采取聚众堵门等一些过激行为向原告、被告公司追讨工资、货款,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尖锐、恶化。在被告公司的强烈要求下,原告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1日不得不分批次退还被告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具体为2014年8月26日500万元、2014年8月27日500万元、2014年10月20日5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500万元、2016年6月30日400万元、2016年8月1日100万元。但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和违约金等损失。2016年6月11日经被告公司审计,截止到2015年5月30日止共完成某广场土建、安装工程造价款(预算)总额为31954814.06元、造成因被迫停工造成的临时实施、管理人员工资、摸板材料、支模钢管、临时实施延期折旧、塔吊闲置费、民工窝工费、民工闲置费等损失合计62809997.10元。而原告公司在被告多次讨要下,截止2016年8月1日止陆续支付工程款合计1200余万元(具体以财务支付凭证为准),其余工程款以及各项损失费等拒绝支付,导致被告公司的损失日益扩大,至今不堪重负。在双方进一步协商工程余款结算支付、赔偿事宜的情况下,原告公司突然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告公司发出《解除某广场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知书》的函告,对被告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要求均不予处理,从而酿成本案诉讼纠纷。

本案焦点】经过分析,本案何以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原告公司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工程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导致涉案工程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经过多次交涉一直无法补办合法手续,导致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无法继续正常施工,故本案发生的的全部责任在原告公司,被告公司是直接受害者。正因为原告公司自知理亏,所以诉讼后也多次主动和被告公司积极协商,力争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所以本案虽然标的大,争议多,但基于共识,聚焦争议焦点,故顺利结案,实现企业双赢。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采取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等。


本文作者: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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