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公开, 法院判决必须履行法定职责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7-04-21

政府信息不公开,

法院判决必须履行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其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就是政府为公民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全国实施,他是中国法治史的一个里程碑,对于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知情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它还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但现实中,我们许多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无视法律赋予公民等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最终遭到法院判决政府必须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笔者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亲自办理了一系列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现实情况:有些地方政府就是不理睬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相对人等申请人不得不求助法院司法解决。可见,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尚未全面形成,官本位思想依然相当严重,值得警惕和深思。

【问题提出】申请人李某等19人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1月19日书面向株洲市某区政府递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对其涉案房屋地块的征收拆迁补偿等事项予以信息公开。因为他们认为,2016年年初,株洲市某区政府对所辖的清水塘片区进行棚户改造,在规划蓝图(秘密)核定至进行土地调查前,有某区政府机关事务局副主任、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黄某等利用掌握的规划秘密信息提前收购了涉案地块多套房子,从而引发申请人在内的20余套房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他人买卖,并套取了本应属于申请人的高额补偿款,造成申请人利益的重大损失。故认为申请人系涉案地块拆迁补偿的利害关系人,于是在申请法院调取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某区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义务。要求公开的要求是:被告政府书面公开标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明细表等。

【政府观点】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1、原告要求公开的某区云峰阁某栋某号房屋的征收款补偿明细表不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且该信息涉及公民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不应当公开。2、原告要求公开清水塘棚改项目某地块的拆迁指挥部成立的文件和组成人员不适宜,该信息不是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棚改指挥部只是被告设立的一个临时办公地点,并非常设政府部门,代表的就是被告本身,被告设立的信息在国务院。棚改指挥部的成员都是被告额工作人员,与原告并无行政职能的关联,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公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申请人律师观点】董清华律师认为:被告政府负有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履行公开“位于株洲市某区云峰阁一村某栋某室房屋征收补偿款明细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项补偿费计算表)和清水塘棚改项目二期D地块拆迁指挥部成立的文件组成人员分工名单”法定义务。

1、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于法有据以及被告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等。综合分析本案造成原告房屋征收款等经济损失的结果系被告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所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政府公布涉案地块征收补偿有关的政府信息,原告的诉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被告负有法定义务的事实依据(为什么?)。

2016年37日原告房屋所在地清水塘棚改项目二期D地块被株洲市规划局规划设计并核定为“规划秘密”,同年824日才进行土地调查公告。之前原告等房主均对该地块被被告政府纳入棚改项目进行征地拆迁的情况一无所知。但被告政府的多名工作人员竟然利用掌握的规划秘密大肆抢购涉案地块的棚改房屋,其目的是获取高额的征收补偿款。其中黄某(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主任、清水塘棚改项目二期D地块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在201637日之前即买卖六套)、苏某(区政府教育局安全股股长在201637日之前即买卖一套)、唐某(区环卫处工作人员四套)等,经原告方统计已知的26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政府工作人员参与的就有10余套。导致涉案地块即将被征收拆迁的规划秘密信息在未依法公开的情况下向社会扩散,被告政府的若干工作人员亲自利用亲戚名义、社会人员亲自或者利用亲友名义、还有中介机构通过各种名义和方式大量买卖了涉案地块棚改房,使原告等几十户的原房主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出售了自己的房屋,原告的购房户系在荷塘区政府工作的黄某。由此造成了原告等众多原房主均有20万元以上的损失。由此可见,被告工作人员黄某等人的行为系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炒房”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造成了原告等众多原房主均有20万元以上的损失,而黄某等人获利几百万元。由此可见,被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原告房屋所在地涉案地块将要征地拆迁的规划秘密等重大信息并大肆抢购该地块的棚改房,导致原告等人的房屋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买卖,造成了23余元的经济损失。经原告等26户联名实名举报,被告政府对其工作人员黄某、苏某购买的涉案棚改房七套进行了组织调解处理,但对于原告在内的另外19户同样的受害者的利益完全不顾,为此原告等19户受害原房主已经依法向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购买方等相关人员赔偿原告等的经济损失。显然原告系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获得涉案地块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被告违法法定程序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犯了原告等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向原告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政府接到原告等19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原告等提供了“证据二” 这一部分政府信息,对于本案原告要求的两项要求公开的信息拒绝提供。显然被告逾期三个多月至今不履行该部分信息公开是违法的,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支持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某区政府收到原告李某要求公开云峰阁一村某栋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明细表申请后,既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作出处理,也未给与李某任何答复,其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判决如下:原告株洲市某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李某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作出答复。

【深刻反思】 该公开的不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主要问题。个别政府部门常常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实施、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该信息不存在等非法定理由不予公开,或者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三密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三全一稳定”的信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不予公开,或者以申请人不是基于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特别是本案,因为原告出卖房屋后即离开了涉案房屋所在地,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于之后发生的关于涉案房屋征拆补偿标准完全有权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等理由拒绝公开,而经过审查,这些理由有的并不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诸多方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不高,导致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甚至错误,进而导致在面对信息公开工作时畏首畏尾,束缚了手脚。因此,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前提。要着力转变行政机关的思想观念。真正从“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转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上来。建议行政机关不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着力转变行政机关的公开途径。要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软、硬件建设。逐步扩大主动公开的信息量,减少申请公开的信息量,努力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规范公开的方式,大胆公开,敢于接受群众的监督,使政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减少公众的合理怀疑,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本文作者: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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