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检察:职务犯罪当事人可提“容错”诉求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7-04-13

株洲检察:职务犯罪当事人可提“容错”诉求

2017年04月13日 08:0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湖南日报4月12日讯(记者于振宇 通讯员刘亮)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和依法履职过程中,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怎么处理?如何区分渎职犯罪和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为回应这些问题,4月11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株洲市检察机关推行“除虫护花”办案机制暂行规定》《株洲市检察机关推行“依法容错”办案机制暂行规定》,为将“除虫护花”“依法容错”机制落地生根,提供了详细的操作规范。按照规程,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启动容错机制,经过调查一旦符合条件可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据介绍,“除虫护花”机制,就是在查处腐败的同时注重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尽力将办案对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就像耕田一样,既把害虫除去,又注重保护花朵;依法容错机制,就是把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渎职犯罪区分开来,在查处职务犯罪中允许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试错,维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株洲市检察机关推行“除虫护花”办案机制暂行规定》,要求对查办的每起涉企案件,认真开展是否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风险评估,办案部门要逐案填写《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报告》《后续执法办案环节经济影响评估表》,建立落实“除虫护花”机制工作台账,将相关措施跟踪落实到办案的每个环节。

《株洲市检察机关推行“依法容错”办案机制暂行规定》明确,涉事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容错机制,办案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必须认真填写《应用“依法容错”机制评估意见表》,建立应用“依法容错”机制办案台账,将“容错”评估内容纳入案件讨论重点范围,加强对当事人适用“容错”机制申请的调查、认定,在该类案件管理方面,做到有台账、有报表、有备案、有审批、有督察,依法推动“容错”措施的落地、落实。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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