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03年,陈某因不服县政府为魏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后市政府决定撤销该土地使用证,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隔十二年,县政府未履行复议决定。陈某认为县政府未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县政府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县政府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成为了本案庭审焦点。
笔者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条,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从上可以看出,复议机关职责就是防止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监督下级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也只是进行行政机关内部处理。因此,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属于内部管理行为。
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12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其中,涉及不作为的有三类即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同时又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涉及的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同时,《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仅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只能有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并未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就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仅仅给申请人规定了一种救济途径即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行政诉讼并不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我们认为
基于以上,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审理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本文原创作者孙淑娟,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基础,善思善辩,工作责任心强。主要从事教育政策研究、政府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非诉法律事务,擅长起草、修改、审查各类合同文本,并专注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