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方不履行协助办理权属证过户手续,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协助义务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6-10-10

 出卖方不履行协助办理权属证过户手续,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协助义务

    2016年10月10日,董清华律师承办的陈某诉讼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柳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办理某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属证过户手续。

    原告陈某先前租赁了被告柳某的一套住房居住。2010年8月3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将该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陈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9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房款,考虑到该房系房改房上市交易,为了减少契税等,双方约定2014年7月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当日即交清了房款9万元,并于2013年6月18日向株洲市房地产测绘队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分户测绘并依法取得报告单。原告自此不间断找被告请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因为城市发展的需要周边地产陆续经征用拆迁,被告便以种种借口拖延办理。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无论依据合同约定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均负有协助原告办理两权属证过户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董清华律师提示: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负有全面履行的义务。长期以来因为房价暴涨、征地拆迁等因素,导致不少产权人在出售自己的物业后,宁愿背负见利忘义的骂名或者选择承担高额违约金的后果,也铤而走险拒不履行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证过户手续的义务。人无情,法有义,人民法院高悬正义之剑,对毫无诚信着说:不允许,你必须。

     律师小档案:

                           

本文作者: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

个人网站:http//www.dqhfww.com(长株潭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联系电话:13973341023133074131150731-89675159(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745280674@qq.com或者1277146394@qq.com

QQ : 745280674或者1277146394

微信号:DQH13307413115

微信公众号:湖南长株潭企业法律顾问

微信订阅号:湖南株洲律师董清华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大厦1A20.

董清华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诚待人,踏实办事的服务宗旨,竭力为社会各界朋友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竭诚的欢迎您不断的给我的服务提出最宝贵意见。


  站内搜索
     
   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  工伤医疗案例  房地产案例
1、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特邀律师(2021年起)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1件)
2、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至于2021年6件优秀、优良4件)
3、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3年)
4、湖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评标专家(2015年至2021年)
5、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2019年开始)
6、湖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2019年)
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批律师调解员(2019年)
8、株洲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2年)
9、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2014年)
10、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9年至2021年)
11、株洲市信访局信访听证专家(法律类)(2014年)
12、攸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2014年)
13、连续12年评为“攸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1996年-2008年)
14、攸县优秀律师称号(2006年)
 友情链接
湖南律师协会
湘刑事辩护网
长沙律协
如法网
北大法宝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检察院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人民法院案例库
株洲律师协会
株洲公安
湖南法院网

联系方式:13307413115、0731-22332069(办公电话)
邮箱:745280674@qq.com 在线QQ:745280674 
网站管理
 备案号:湘ICP备09008015号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桂鑫汇金中心A栋21楼(银天对面步步高楼)
您是网站的第 1815988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