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湘劳社政字[2006]2号
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按规定的体检周期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职工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但也有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应由用人单位承坦的责任,没有按规定为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检查,严重损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责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参保企业必须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所需费用按《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参保企业承担。
(1)对于新聘职工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职工在岗期间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身体健康已经受到损害的职工应及时安排治疗疗养并按规定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3)职工在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我省各类企业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排除在外。
3、职工诊断职业病后待遇处理。
(1)对参加工伤保险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体检周期追溯既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参保企业已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既往资料显示参保前未发现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如果参保企业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既往体检资料显示参保前职业病已存在(尽管没有诊断)的,应按老工伤问题的处理规定,由参保企业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参保企业没有安排新聘职工上岗前和职工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诊断职业病后由参保企业承担因职业病所致的工伤保险待遇。
(3)参保企业没有及时安排身体健康已经受到损害的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按规定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由此造成的后果(职业病待遇)由参保企业承担。
4、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印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二00六年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