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3-05-17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株  洲  市  卫  生 局

  文 件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工作,明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责任,保护劳动者健康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2004〕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病健康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重要性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症、动态观察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及早期发现职业病人。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一)用人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范围:

  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检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2、在岗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进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3、职工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同上岗前健康检查;

  4、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患职业病的职工或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职工进行医学观察和住院治疗。确诊为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向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市区用人单位工伤参保人员必须到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县(市)用人单位工伤参保人员必须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印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落实职工诊断职业病后的待遇

  (一)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诊断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诊断为职业病的,按照体检周期追溯既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参保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既往检查资料显示参保前未诊断为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如果既往检查资料显示参保前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因没有及时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必须到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进行诊疗,也未按规定调离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由此导致职业病发生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规范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病诊断及鉴别管理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完成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备案制度,督促参保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对参保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行监督。

  

  

  

  株洲市卫生局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职业卫生 健康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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