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2012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特制定《2012-2013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2-2013)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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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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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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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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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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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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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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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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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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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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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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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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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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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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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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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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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各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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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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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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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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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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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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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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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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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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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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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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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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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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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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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0
|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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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88
|
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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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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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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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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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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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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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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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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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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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5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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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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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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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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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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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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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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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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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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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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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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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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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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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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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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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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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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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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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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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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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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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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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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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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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一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7760元)。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2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