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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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能否获得赔偿?

发表时间:2007年05月11日 阅读次数:
作者信息

广东-惠州 李梦天律师

咨询热线: 13316336677

个人网站: 我的主页

 
摘要

近年来,因消费停车,汽车丢失导致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加,各地关于赔偿问题的讨论也不断见诸媒体。在宾馆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能否获得赔偿?

    2006年7月14日22时,深圳来的原告刘先生带朋友到被告惠州三金宾馆入住,将借用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丰田佳美2.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C 2674”)停在被告宾馆门口。15日凌晨0时许,由于下雨,被告的保安要求原告将小轿车停放在地势比较高的三金宾馆东侧的龙西街马路上。原告依保安要求停好车,并锁好防盗锁,至凌晨4时25分,接被告报称该小轿车被盗。双方当即报警,警方立案后证实这是一起盗窃案件,但却一直无法破案。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车损失,但被告断然拒绝。

    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曾两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旅业经营者,原告作为其消费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接受服务时车辆被盗,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07年1月13日开庭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虽然是无偿保管,但在指定停放车辆过程中,明知原告停放的车辆不够安全,却未提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对此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终于3月20日作出(2007)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万元。

    (注:案中被盗车辆为1996年出厂的二手车)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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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消费停车,汽车丢失导致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加,各地关于赔偿问题的讨论也不断见诸媒体。在宾馆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能否获得赔偿?

    2006年7月14日22时,深圳来的原告刘先生带朋友到被告惠州三金宾馆入住,将借用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丰田佳美2.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C 2674”)停在被告宾馆门口。15日凌晨0时许,由于下雨,被告的保安要求原告将小轿车停放在地势比较高的三金宾馆东侧的龙西街马路上。原告依保安要求停好车,并锁好防盗锁,至凌晨4时25分,接被告报称该小轿车被盗。双方当即报警,警方立案后证实这是一起盗窃案件,但却一直无法破案。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车损失,但被告断然拒绝。

    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曾两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旅业经营者,原告作为其消费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接受服务时车辆被盗,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07年1月13日开庭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虽然是无偿保管,但在指定停放车辆过程中,明知原告停放的车辆不够安全,却未提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对此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终于3月20日作出(2007)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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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14日22时,深圳来的原告刘先生带朋友到被告惠州三金宾馆入住,将借用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丰田佳美2.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C 2674”)停在被告宾馆门口。15日凌晨0时许,由于下雨,被告的保安要求原告将小轿车停放在地势比较高的三金宾馆东侧的龙西街马路上。原告依保安要求停好车,并锁好防盗锁,至凌晨4时25分,接被告报称该小轿车被盗。双方当即报警,警方立案后证实这是一起盗窃案件,但却一直无法破案。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车损失,但被告断然拒绝。

    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曾两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旅业经营者,原告作为其消费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接受服务时车辆被盗,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07年1月13日开庭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虽然是无偿保管,但在指定停放车辆过程中,明知原告停放的车辆不够安全,却未提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对此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终于3月20日作出(2007)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万元。

    (注:案中被盗车辆为1996年出厂的二手车)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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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14日22时,深圳来的原告刘先生带朋友到被告惠州三金宾馆入住,将借用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丰田佳美2.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C 2674”)停在被告宾馆门口。15日凌晨0时许,由于下雨,被告的保安要求原告将小轿车停放在地势比较高的三金宾馆东侧的龙西街马路上。原告依保安要求停好车,并锁好防盗锁,至凌晨4时25分,接被告报称该小轿车被盗。双方当即报警,警方立案后证实这是一起盗窃案件,但却一直无法破案。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车损失,但被告断然拒绝。

    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曾两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旅业经营者,原告作为其消费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接受服务时车辆被盗,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07年1月13日开庭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虽然是无偿保管,但在指定停放车辆过程中,明知原告停放的车辆不够安全,却未提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对此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终于3月20日作出(2007)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万元。

    (注:案中被盗车辆为1996年出厂的二手车)

    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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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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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曾两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旅业经营者,原告作为其消费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接受服务时车辆被盗,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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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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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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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曾两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旅业经营者,原告作为其消费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接受服务时车辆被盗,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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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案中被盗车辆为1996年出厂的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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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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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消费停车,汽车丢失导致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加,各地关于赔偿问题的讨论也不断见诸媒体。在宾馆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能否获得赔偿?

    2006年7月14日22时,深圳来的原告刘先生带朋友到被告惠州三金宾馆入住,将借用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丰田佳美2.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C 2674”)停在被告宾馆门口。15日凌晨0时许,由于下雨,被告的保安要求原告将小轿车停放在地势比较高的三金宾馆东侧的龙西街马路上。原告依保安要求停好车,并锁好防盗锁,至凌晨4时25分,接被告报称该小轿车被盗。双方当即报警,警方立案后证实这是一起盗窃案件,但却一直无法破案。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车损失,但被告断然拒绝。

    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曾两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旅业经营者,原告作为其消费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接受服务时车辆被盗,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07年1月13日开庭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虽然是无偿保管,但在指定停放车辆过程中,明知原告停放的车辆不够安全,却未提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对此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终于3月20日作出(2007)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万元。

    (注:案中被盗车辆为1996年出厂的二手车)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宾馆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能否获得赔偿?

发表时间:2007年05月11日 阅读次数:
作者信息

广东-惠州 李梦天律师

咨询热线: 13316336677

个人网站: 我的主页

 
摘要

近年来,因消费停车,汽车丢失导致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加,各地关于赔偿问题的讨论也不断见诸媒体。在宾馆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能否获得赔偿?

    2006年7月14日22时,深圳来的原告刘先生带朋友到被告惠州三金宾馆入住,将借用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丰田佳美2.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C 2674”)停在被告宾馆门口。15日凌晨0时许,由于下雨,被告的保安要求原告将小轿车停放在地势比较高的三金宾馆东侧的龙西街马路上。原告依保安要求停好车,并锁好防盗锁,至凌晨4时25分,接被告报称该小轿车被盗。双方当即报警,警方立案后证实这是一起盗窃案件,但却一直无法破案。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车损失,但被告断然拒绝。

    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曾两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旅业经营者,原告作为其消费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接受服务时车辆被盗,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07年1月13日开庭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虽然是无偿保管,但在指定停放车辆过程中,明知原告停放的车辆不够安全,却未提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对此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终于3月20日作出(2007)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万元。

    (注:案中被盗车辆为1996年出厂的二手车)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宾馆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能否获得赔偿?

发表时间:2007年05月11日 阅读次数:
作者信息

广东-惠州 李梦天律师

咨询热线: 13316336677

个人网站: 我的主页

 
摘要

近年来,因消费停车,汽车丢失导致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加,各地关于赔偿问题的讨论也不断见诸媒体。在宾馆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能否获得赔偿?

    2006年7月14日22时,深圳来的原告刘先生带朋友到被告惠州三金宾馆入住,将借用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丰田佳美2.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C 2674”)停在被告宾馆门口。15日凌晨0时许,由于下雨,被告的保安要求原告将小轿车停放在地势比较高的三金宾馆东侧的龙西街马路上。原告依保安要求停好车,并锁好防盗锁,至凌晨4时25分,接被告报称该小轿车被盗。双方当即报警,警方立案后证实这是一起盗窃案件,但却一直无法破案。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车损失,但被告断然拒绝。

    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曾两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旅业经营者,原告作为其消费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接受服务时车辆被盗,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李梦天律师与曾建勇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07年1月13日开庭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虽然是无偿保管,但在指定停放车辆过程中,明知原告停放的车辆不够安全,却未提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对此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终于3月20日作出(2007)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万元。

    (注:案中被盗车辆为1996年出厂的二手车)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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