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并重,尽职尽责从轻办结交通肇事罪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2-10-17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依法接受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为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发表如下罪轻、减轻辩护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而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具有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客观必要性
被告人上有年迈行动不便的父母,下有年仅最大不到八岁、最小才二岁的两个孩子,在这一时期的被告,确实是需要其承担做父亲、做儿子的责任的关键时期,从轻、减轻处罚不仅利于家庭,也有利于社会,起到对被告人教育改造的更好效果,也符合构成和谐社会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第三人摩托司机在本案中的具有重大过错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规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董清华律师
2012年8月23日
本案承办律师受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随即前往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决定本案不予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合并审理,并已经决定开庭审理日期。如此下去无法取得受害方刑事谅解,因为死亡两人重伤多人,虽然受害人已经尽力赔偿8万多,被告人依然将会判处重刑的。董清华律师立即向主管刑事的副院长汇报,请求由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经过努力争取,最终主审法官三次组织株洲市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受害者家属进行调解,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5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受害方均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最终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经过依法审理,考虑案情实情及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全部采纳采纳辩护律师董清华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