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经同意切除患者重要器官需赔偿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09-04-12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攸法民一初字第916号
原告胡某,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某县人,农民,住某县某山乡网金村油鋪前组033号。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丫江桥卫生院,住所地:攸县丫江桥镇。
法定代表人谭爱民,院长。
2004年10月16日原告胡某就与被告攸县丫江桥镇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损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4年3月25日 下午三时许,我因腹部疼痛到攸县丫江桥卫生院就诊,经检查为阑尾炎。后该院医生对我进行剖腹探查术,并诊断为患附件炎、慢性盆腔炎、附件脓肿。被告未征求我方意见,即将我的输卵管切除,导致我丧失了生育能力。2004年9月3日,我经攸县人民医院法院法医鉴定为已经构成七级伤残。现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经省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0000元。被告辩称:我们同意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定的责任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依法查明:2004年3月26日,原告胡某因下腹疼痛入住攸县丫江桥镇卫生院就诊。原告经初步诊断为:1、阑尾炎;2、附件炎、附件脓肿。被告医生对原告进行了剖腹探查术时,为征求患方意见,进行了阑尾炎及两侧输卵管切除。原告因此丧失了生育能力。2004年9月3日,原告经攸县人民医院法院法医鉴定:原告的损害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株洲市医学会于2005年4月12日就本案所涉及的医疗行为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间接关系,乙方负次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攸县丫江桥卫生院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经省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壹万元壹仟整,由被告在2005年5月20日以前付清,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案件受理费450元,其他诉讼费550元,合计1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斌
审判员 贺发良
审判员 王艳艳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