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1-04-20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那么,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本文简要介绍非公有制经济中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重点介绍几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为目的。
案例一:
          共同侵占单位财产 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二:
            货款收回不上交 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案例三:

              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案例四:
          用单位电话狂打色情电话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是开封市某公司职工,因为单位没有设保安,夜里就由单位的男同志轮流值班,由于单位离王某家很近,有时同事还让其代替值班。王某一个月间利用单位电话打色情电话的费用共计11215元。王某是单位职工,其主观上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故意私打单位电话,其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在单位值班的便利条件,客观上其行为造成了单位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五:
            购假发票报差旅费被判2年6个月
  
  马某为佛山某鞋业公司司机,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购买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六:

            农民工携货款逃跑   被判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柴迢峰在洛阳海奥货运公司打工。2004年9月间,因擅自开车将所在单位车撞坏,公司花费修理费1000余元,老板因此迟发其工资,柴迢峰怀恨在心。同年11月25日下午,柴迢峰从本单位司机郭某手里要走收款凭证,收取货款25000元后逃走。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迢峰作为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自辩因老板扣发工资生气所为之理由既不能否定对其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亦不能作为对其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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